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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
露田80畝+桑田(無則麻田)20畝
露田40畝
隋
口分田80畝+世業田20畝
隋世祖即位後廢止
廢止
廢止
唐
口分田80畝+永業田20畝
收起
課稅對比
租
調
役
床(夫婦)
單身
奴婢
牛
床(夫婦)
單身
奴婢
牛
床(夫婦)
單身
北魏
粟2石
4分之1
8分之1
20分之1
絹1疋(布1匹)
綿8兩
4分之1
8分之1
20分之1
北斉
墾租2石?義租5升
2分之1
2分之1
墾租1鬥
義租5升
絹1疋?綿8兩
2分之1
2分之1
絹2尺
北周
粟5斛
2分之1
絹1疋(布1疋)
綿8兩(麻10斤)
2分之1
隋
粟3石
絹2丈
(布1疋)
綿3兩
(麻3斤)
年30日
唐
粟2石
年20日
1日可抵絹3尺
或布3.75尺
收起
單位表
1畝
1匹=10丈=100尺
1石=2斛=10鬥
1斤=16兩
北魏
467.046平方米
27.9米
39.6升
隋
522.150平方米
29.5米
59.4升
668.8克
唐
580.326平方米
31.1米
59.4升
596.8克
賦役制
均田制與賦稅制息息相關。均田制的頒佈就是為了增加賦稅,因此均田制內容的變動,也會引起賦稅制度的變動。
均田令公佈後,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調製。均田農戶除丁男負擔征戍、雜役外,一夫一婦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歲以上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其租調都分別相當於一夫一婦的數量。
以上內容,各朝有過若干變動。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應受額改為一夫一婦一百四十畝,單丁一百畝;受田年齡改為十八歲成丁受田,六十五歲年老退田。賦役負擔改為一夫一婦納調絹一匹、綿八兩(或布一匹、麻十斤),租粟五斛,單丁減半。十八至五十九歲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齊河清三年(564)重新頒佈均田令,規定鄴城三十里內土地全部作為公田。一百里以外和各州為一般地區,應受田額與受田、退田年齡大致與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數按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間。賦役負擔,一夫一婦之調與北周同,租為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則為良民之半。隋代開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業、露田受田額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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