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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

露田80畝+桑田(無則麻田)20畝

露田40畝

口分田80畝+世業田20畝

隋世祖即位後廢止

廢止

廢止

口分田80畝+永業田20畝

收起

課稅對比

調

床(夫婦)

單身

奴婢

床(夫婦)

單身

奴婢

床(夫婦)

單身

北魏

粟2石

4分之1

8分之1

20分之1

絹1疋(布1匹)

綿8兩

4分之1

8分之1

20分之1

北斉

墾租2石?義租5升

2分之1

2分之1

墾租1鬥

義租5升

絹1疋?綿8兩

2分之1

2分之1

絹2尺

北周

粟5斛

2分之1

絹1疋(布1疋)

綿8兩(麻10斤)

2分之1

粟3石

絹2丈

(布1疋)

綿3兩

(麻3斤)

年30日

粟2石

年20日

1日可抵絹3尺

或布3.75尺

收起

單位表

1畝

1匹=10丈=100尺

1石=2斛=10鬥

1斤=16兩

北魏

467.046平方米

27.9米

39.6升

522.150平方米

29.5米

59.4升

668.8克

580.326平方米

31.1米

59.4升

596.8克

賦役制

均田制與賦稅制息息相關。均田制的頒佈就是為了增加賦稅,因此均田制內容的變動,也會引起賦稅制度的變動。

均田令公佈後,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調製。均田農戶除丁男負擔征戍、雜役外,一夫一婦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歲以上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其租調都分別相當於一夫一婦的數量。

以上內容,各朝有過若干變動。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應受額改為一夫一婦一百四十畝,單丁一百畝;受田年齡改為十八歲成丁受田,六十五歲年老退田。賦役負擔改為一夫一婦納調絹一匹、綿八兩(或布一匹、麻十斤),租粟五斛,單丁減半。十八至五十九歲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齊河清三年(564)重新頒佈均田令,規定鄴城三十里內土地全部作為公田。一百里以外和各州為一般地區,應受田額與受田、退田年齡大致與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數按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間。賦役負擔,一夫一婦之調與北周同,租為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則為良民之半。隋代開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業、露田受田額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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