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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同。補充內容中突出的一點是官人永業田與品級相適應,自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給一百頃,最少四十畝。此外,內外官按品級高下授給職分田(職田),最多五頃,最少一頃。內外官署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賦役負擔以一夫一婦為一床,納租粟三石,調絹一匹(第二年減為二丈),綿三兩。單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納租調。丁男每年服役三十日(第二年減為二十日)。隋煬帝楊廣即位,免除婦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調,也同時廢除了他們受田的制度。

評價

歷代對均田制的評價都是相當正面,但實際實行中始終是容納了土地私有,並未主觀上強行徵用當時地主等私有土地,而是將官田分而民用,故有史家評稱均田制乃地主經濟中的一種折衝。而且均田制實行,先決條件是朝廷需有大量土地掌握在手中。北朝時承接了五胡十六國戰爭頻繁造成大量人民喪生,產生大量荒地,令朝廷能利用這些荒地對農民進行授田。但隨著經濟之壯大,荒地越來越少,朝廷能用來授田的亦逐漸不多,加上朝政的逐漸日趨腐朽黑暗,均田制在武週末年形同虛設,與此非無關係。

意義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額授受的土地制度,協調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緩和被統治者的反抗,使勞動力與土地結合,以利於政府對農民的控制,以及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保證政府賦役來源。同時透過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業田(隋以後)等方式,保障貴族官僚地主利益。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無地農民獲得了無主的荒地,農民有了安居樂業的可能,生產積極性提高,同時大片荒地被開墾出來,糧食產量不斷增加,從而積極推動了北方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雖然沒有直接分割地主的財產,但有效限制了他們的土地擴張[4],一方面有利於國家徵收賦稅和徭役,另一方面促進了北魏政權的封建化,從根本上鞏固了北魏的統治;還有,均田制對後代田制也有很大影響,先後為北齊、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時間長達三百多年。這一制度的選擇、推行為中國封建鼎盛時期的出現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

弊端

均田制雖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來授受的土地只是無主土地和荒地,數量有限。因而均田農民受田,開始就普遍達不到應受額。口分田雖然規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實際上能還官的很少。隨著人口的增多和貴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據為己有,能夠還授的土地就越來越少。均田令雖然限制土地買賣、佔田過限,但均田農民土地不足,經濟力量脆弱,賦役負擔沉重,稍遇天災人禍,就被迫出賣土地,破產逃亡。地主兼併土地是必然要發生的。正因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實施以後不久即被破壞。經過北魏末年的戰亂,無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繼起的東西魏、北齊、北周、隋,施行之後又破壞。隋末農民起義後,人口大減,土地荒蕪,新建立起來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顯著。唐高宗以後,均田制又逐漸被破壞。隨著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國有土地透過各種方式不斷轉化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開元天寶年間,土地還授實際上已不能實行。德宗建中元年實行兩稅法後,均田制終於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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