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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田的地租作為官僚俸祿的補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費用。這兩種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

3、貴族官僚的永業田和賜田,可以自由出賣。百姓遷移和無力喪葬的,准許出賣永業田。遷往人少地多的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的,並准許賣口分田。買地的數量不得超過本人應占的法定數額。

研究

兩極世界理論分析指出,唐代的均田制在制度本身上比隋代的均田制完備得多,但是從均田制對解決土地集中問題的立法本意及授田物件、推行方式、推行效果看,唐代的均田制落後於隋代的均田制。[2]

性質

學術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兩種說法:

1、均田制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但此說對均田制是否包括社會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分學者認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內。還有一部分學者認為,私有土地存在於均田制之外,與均田制同時並存。

2、均田制具有兩重性,既包括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北魏實施均田制時,中國北方一方面存在著大量無主土地和荒地,按照傳統,屬國家所有;一方面存在著以宗主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勢力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實施均田制並沒有改變私有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均田制的兩重性,正是客觀存在著的兩種不同性質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實施均田令,不僅把國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請受登記,原有的私地在不變動所有權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規定進行了登記,充抵應受額。這一原則貫徹於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終未變。

均田制範圍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職分田、公廨田等,屬國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園宅地、桑田(麻田、世業田、永業田)、官人永業田、勳田、賜田等,屬私人所有。這兩種封建所有制性質不同的土地,並存於均田制範圍內,互相影響,互相轉化,佔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實施範圍

學術界對均田制實施的範圍一直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一種認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終僅施行於北中國,江南沒有推行。一種認為,隋滅陳統一南北後,均田制已推行於江南地區。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佔有權,減少了田產糾紛,有利於無主荒田的開墾,因而對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

授田數

均田令規定的受田數量,指的是應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額。實施均田令時,民戶除原有私地和已佔有的小塊無主土地按田令規定進行登記,算作已受額外,不滿應受額部分,是否可以補充,補充多少,則因時因地而異。總的說來,農民所擁有的土地絕大多數是達不到應受額的。在長期戰亂,存在大量無主土地、荒田的地區,農民所受土地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東地區。但各個地區之間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寬鄉、狹鄉之分。唐貞觀時,關中的靈口就是狹鄉地區,一丁受田只有三十畝。有的地區還不到三十畝。在相對和平時期,缺乏無主土地,農戶受田則很少。如隋初狹鄉一丁只有二十畝,沒有丁男的戶,土地更少。從文獻記載和敦煌、tLF發現的手實、計帳、戶籍以及給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無疑是施行了的。直到開元時期,西州仍在進行土地還授,儘管還授的田畝數很少。

授田數對比

男丁

婦人

奴婢

北魏

露田80畝(正田40+倍田40)+桑田20

露田40畝(正田20+倍田20)+麻田5畝

同良民

每三人一畝

露田60畝

(正田30+倍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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