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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一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後還給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併日益嚴重,至唐天寶年間,根本無法實行土地還授,故至德宗年間被“兩稅法”取代。實施範圍一說始終僅實施於北中國,一說隋統一後實施於全國。
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佔有權,減少了田產糾紛,有利於無主荒田的開墾,因而對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均田制的實施,和與之相聯絡的新的租調量較前有所減輕以及實行三長制,有利於依附農民擺脫豪強大族控制,轉變為國家編戶,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農這一階層的人數大大增多,保證了賦役來源,從而增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同時,西魏權臣宇文泰,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創立了府兵制,一直沿用至唐玄宗開元天寶年間,起用募兵制,停用兵府魚符,之後名存實亡。
概念
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將無主土地按人口數分給小農耕作,土地為國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雖然地主階級的土地並不屬於均田範圍,但均田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舊地主階級(世家大族)的利益。
北魏初年,鑑於中國北方長期戰亂,人民流離失所,戶口遷徙,田地大量荒蕪,國家賦稅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為保證國家賦稅來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給農民,農民向政府交納租稅,並承擔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北魏孝文帝於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頒佈均田令並開始執行。北魏至唐前期都推行均田制作為基本的土地制度。均田令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項開創性措施。這一制度對鞏固封建統治,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有積極的作用。後來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制,在唐中葉以後,人口增加,土地兼併日益嚴重,均田制實行的基礎——土地國有制破壞嚴重。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楊炎的建議下,實行兩稅法,均田制被廢止。
產生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馮太后依照漢人李安世之議,頒佈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實行的“計口授田制度”演變而來,由於戰爭造成北魏境內的大片無人區,土地荒蕪,富豪兼併土地的所有權和佔有權十分混亂這一特殊情況下,為了維持處於風雨飄搖之中的北魏王朝而產生的。隋唐之府兵制其實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於農,農民受田為國家當兵成為府兵,府兵要自備糧資,便減少了國家的養兵費用。均田制更為隋唐稅制之根本,人民由政府處受田便有納稅的義務,唐代租庸調製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唐能在隋末大亂之後農業受到嚴重的破壞,到貞觀年間卻十分富足,可以說均田制還建立了軍事和經濟基礎。
隋唐均田制之特別在於北朝奴婢和牛隻亦得受田,奴婢人數亦無限制且牛亦得授田60畝,以四牛為限,共240畝,比貧農所得80畝,多出兩倍,由此可推知當日土地應多人口未繁,故能分及奴婢牛隻,亦配合北魏均田以增生產之目的,同時能靠牛隻和奴婢的名義獲得更多田的多半是貴族階級,從而保障他們利益減低他們對新政的抗拒。
隋則奴婢受田已有限制,庶人家庭六十至親王三百人為限,至於丁牛受田至隋代已取消,唐代則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婦女亦無授田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畝。後人推測此乃因人口日眾政府田畝不足分配。加上唐之授田及還田年歲分別比北魏遲三歲及早六歲,可知已有田少不足分配之情況出現。而寬鄉、狹鄉之行政區設立更可以證明在當日己有些地方是不能依照均田制之田地數目授田。開皇二十年,隋文帝派使到全國調查均田情況,發現狹鄉每丁才受田二十畝。而唐代開元天寶戶籍殘卷所記授田之數量亦顯示足永業田者多,而足口分田的,幾無一戶。
錢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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