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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大綱》:“此田制用意並不在求田畝之絕對均給,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貧者亦有一最低之水準。”

均田制的產生

自永嘉之亂到北魏統一北方,北方經過了長期的戰亂,人口凋敝,土地荒蕪,富豪兼併土地的現象十分嚴重。加之北魏初年實行宗主督護制,封建中央政府掌握的人口數很少,影響了賦稅的徵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漢人李安世之議,頒佈均田令,宣佈按人口數來分配田地。從此均田制開始實行。

發展

北魏

太和九年(485年)頒佈實行“均田制”的詔令:

1、凡15歲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給種植穀物的露田40畝,女子20畝。露田都是無主荒地,因考慮休耕輪作,故授田時—般按休耕週期加一或兩倍,也稱“倍田”。擁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額外獲得土地,奴婢同普通農民一樣受田,人數不限,土地歸主人;丁牛(4歲以上)每頭受露田30畝,一戶限4頭。所受之田不準買賣,年老身死,還田給官府。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畝,限3年內種上規定的桑、棗、榆等樹。桑田可作為世業田,終身不還,可以世襲,但限制買賣。在不宜種桑的地區,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畝,女子5畝,奴婢同樣受田,按露田法還受。新定居的民戶還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畝,奴婢5口一畝,宅田也屬世業。

3、桑田按現有丁口計算。“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桑田為世業,允許買賣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過應授田數,“無受無還”;達到應授額的,不準再受;超過應授額部分,可以出賣;不足應授額,可以買足。

4、若全家都是老小殘疾的,11歲以上及殘廢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過70的不還所受,寡婦守志,雖免課亦授婦田。

5、地狹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區遷徙受田;地廣的地方,居民不許無故遷徙,可隨力所及向官府申請借種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戶編無人守業的土地,收歸國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6、各級地方官吏按照官職高低授給不同數額的公田(職分田),離職時移交後任官。地方官吏各隨在職地區給予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新舊任相交接,不許出賣。

北齊

北齊繼續推行均田制,大體上與北魏相同,但也略有變化。取消了受倍田的規定,不過一夫一婦的實際受田數仍相當於倍田,北魏對奴婢受田沒有限制。北齊則按官品限制在300人至60人之間。另外還規定了賦稅。北齊一般從年18歲起受田,北齊所授露田男子80畝,婦人40畝,丁牛60畝,每戶限4頭;另授桑田或麻田20畝。

均田制在北齊時就有所破壞,常見有土地買賣的現象。

隋文帝開皇二年(582年)規定,官人永業田與其品級相適應,自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頃,少至四十畝。以此同時,內外官按其品級高低授給職分田(職田),多至五頃,少至一頃。內外官署還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隋煬帝大業元年(605年),免除婦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調,也取消了他們的授田。“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頃。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並課樹以桑榆及棗。其園宅,率三口給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

隋制十八歲為“丁”,二十一歲為“成丁”。成丁便可授田並課役,六十歲則還田,隋所授之露田桑田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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