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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家族割據了幾個州,然後老一輩臨死前自表自己的兒子當州牧,也是可以做到的。皇帝從制度上廢除新州牧後,這種表的工夫也不能做了。
此法對國家的好處,可比“推恩令”,雖然要一代人的時間來見效,但提出者肯定是有其歷史功績,也會被大漢朝記恩的,無論誰最後掌權,都有利於國家的統一,也有利於未來新政權的穩定、阻礙新割據的出現。
荀攸想了想,追問道:“重廢州牧,又不回到刺史,那該勸陛下如何改制?”
李素答道:“我認為,未來可以先酌情,根據一個州是否是邊防州,來把地方長官的設定,分成兩類情況,有防務需求的,多設地方長官,沒有邊防需求的,少設一類地方長官——
這也不是我新想出來的,早在章、和二帝時,朝廷給幽、並、涼三州士人加倍人口名額的孝廉等察舉名額,以撫慰其為大漢朝承擔的北方遊牧邊防負擔,便是這種‘優惠邊州’思想的起源,我不過是順著當時大將軍竇憲及班固啟奏施行的舊法的一種延伸。”
李素先說了一下他構想的立法法理依據,沒辦法,漢朝人改革還是要託古的,哪怕你是施行新法,也不能完全沒有歷史依據,總得先找來古人多多少少也幹過的理論依據。
就像李素搞經濟稅制改革,就說他做的事兒有幾成是桑弘羊幹過的,地方官制改革就說是竇憲、班固做過的。未來要是改革人才選拔制度,也得說是對察舉制的繼承。
說完了託名的依據,李素再說具體設想:“廢除州牧之後,刺史可以改個名字,依然行一州監察之權。除了監察之外,還可以給予獨力的司法監督權力,如決斷一州內各郡不服的冤獄,上報到州官處處斷。
而一州的防務,如果是要防備諸胡或者西南夷的,可以交由另一位武職主官管理,如果是腹心之州沒有對胡人的防務需求,就可以不設這個軍事主官。
而一州的民政、財稅,則再挑一位文職主官管理。民政財稅官是無論邊州內地州都要設的。這樣一來,內地州沒有統掌一州兵權的高階將領,則不易形成割據,這些州的郡國兵也好,維持地方的衛戍也好,都由各郡太守繼續掌握,郡有防而州無防,不給一個人統合一州兵力的權柄。”
民政財政一個人,軍事防務治安一個人,還不一定常設,監察司法一個人,州級權力分到兩三個人手中,比州牧就好控制多了。
荀攸聽了,也忍不住眼前一亮,覺得有點意思。
漢朝之所以分近百個郡,原本不在郡上面設獨攬一州的高官,圖的就是“每個郡的實力,相比於整個漢朝而言太弱了,所以不可能造反成功”,這才要“實郡而虛州”,州牧只是沒辦法的權宜之計,為了討賊,因為黃巾賊勢力範圍太大,遠不是幾個郡的兵力可以自行自衛的。
而“實郡虛州”的思想,其實後續被華夏政權繼承了近兩千年,一直沒變,到明清都是“實府/市虛省”,對統一穩定確實有好處。
荀攸捋了捋鬍子,問道:“三使的名字想好了麼?”
李素:“這豈敢自專?隨便想過幾個,還要請大王斧正、陛下定奪。比如監察司法長官可以繼續叫刺史,也可以叫觀察使,或者另想。
軍務治安官就叫防禦使或者團練使——要打胡人的邊州還是叫防禦使好些,內地州如果民風彪悍民亂較多,可以臨時設團練使。至於財政官,就叫布政使如何?”
“名義而已,到時候就按觀察使、防禦使、布政使三使向陛下奏請便是。”劉備果斷阻止了他們在名字上的糾結,掐斷了無意義的討論。
荀攸也覺得挺妥當,順水推舟認了。不過他隨後想到了實際操作層面,不無憂慮地說:“可是,如今大王就只有雍、益二州,如今伯雅去當益州牧,自然是放心的,將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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