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合集(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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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章 盛世合集(27)
經濟
改革制度
西晉統一全國後,政治上趨於安定,但由於多年戰爭的創傷,老百姓生活依然很艱苦。特別是皇室和權貴們無限制地霸佔土地,更加重了農民的苦難。如長安東南的藍田縣的“雜牌將軍”龐宗就佔良田幾百頃,更不必說達官貴人。農民沒有土地,豪門世族利用佔據的田地肆意盤剝農民。為此,晉武帝把解決土地問題作為發展經濟的重要內容,並在西晉初年實施了一系列改革。
晉武帝對改革十分嚴肅認真,為防止官吏們欺上瞞下、弄虛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他做到有檢查有督促有獎懲。如藍田縣令張輔為人正直剛強,有才幹有魄力,敢於懲治違抗法令的龐宗。晉武帝對執法不避權貴、敢於打擊豪門的張輔大加讚賞,立即任命他為京師地區山陽縣令。張輔到任後,發現太尉陳準的家僮無法無天,立即將其正法處置。晉武帝又把張輔提升為尚書郎、御史中丞,專門負責糾察彈劾不法的官員。可以說,晉武帝這段時期對官員能真正觀其言察其行,執法從嚴,賞罰分明。這在古代帝王中實屬少見。[12]
晉武帝還制定了“戶調式”的經濟制度。戶調式共有三項內容,即佔田制、戶調製和品官佔田蔭客制。
佔田制
佔田制是把佔田制和賦稅制結合在一起的一條法令,即“限田”“佔田”“課田”,把屯田區改為郡國,使原來的近於奴隸的佃戶成為自耕農。此等法令目的就是限制豪門貴族佔有田畝的數量。
民屯制度廢止以後,貴族、官僚爭相侵佔田地,隱匿戶口。原來的屯田客或投依豪門,或遊食商販,加上服役為兵者,有一半人不從事農業生產。因此,農業荒廢,國庫空虛,百姓窮困。針對這種情況,太康元年(280),西晉政府採取兩項重大措施:罷州郡兵以歸農、頒佈佔田制(佔田、課田令)。佔田、課田令規定:男子一人佔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減半,次丁女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貴賤佔田,從第一品佔五十頃,至第九品佔十頃,每品之間遞減五頃。此外又規定可依官品高低蔭庇親屬,最多可至九族。
從佔田制的內容看,它是一種既保證政府收入,又保護士族特權的一種土地制度。佔田制並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將地主的田地授與農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壞的前提下,允許農民佔墾荒地,佔田制中對於官僚士族佔田、蔭客、蔭親屬等特權的規定,其主要精神不在於對官僚士族的特權加以限制,而在於確認和保護他們已佔到大量土地和戶口的既成事實。與曹魏時期的自耕農相比較,戶調增加了二分之一,田租增加了一倍。但實際上還不止於此。因為曹魏的田租是校畝計徵,佔田制的田租是按丁徵收,丁男、丁女、次丁男不管是否佔足規定的課田數額,都必須按法定的課田數交租。
佔田制的實施有積極的意義。首先,與屯田制下農民相比,佔田制下農民的負擔顯然有所減輕。特別是解除了屯田制下軍事管制的強迫勞動,有助於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其次,佔田無年齡之分,課田有年齡、性別的區別,佔田數又高於課田數,這些規定可以鼓勵人們去佔田墾荒,有利於擴大耕地面積。這一規定,使得每個農民都可以合法地去佔有應得的田地。不少豪門世家的佃戶,也都紛紛脫離主人,去領取屬於自己的一份土地。佔田制釋出以後,不少農民開墾了大片荒地,這對農業經濟的好轉起到一定的作用。
戶調製
戶調製即徵收戶稅的制度。戶調不分貧富,以戶為單位徵收租稅。這一制度規定:“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對邊郡及少數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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