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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三年(459年),又下詔,對正在服無期徒刑、官吏奴婢中的老弱病殘者全都恢復自由[83]。劉駿還免軍戶立郡縣,如令雍州“免軍戶為永興、安寧二縣,立建昌郡”,使他們成為正式的編戶齊民。鑑於元嘉末年因北魏南侵造成劉宋社會經濟蕭條,財政危機凸顯,貨幣流通混亂,流通量減少,導致民間流通中的錢幣的重量不斷減輕,劉駿於孝建元年(454年),改鑄錢幣,鑄四株錢。這就是有名的“孝建四銖”。一方面整頓錢幣流通混亂的局面,解決因經濟衰退導致民間對錢幣流通量的需求,另一方面則試圖將財政大權收歸中央以集中財權。
六、始設臺傳機構,加強中央財政。東晉以來,地方州郡長官不僅控制了地方財政,侵奪地方上交中央財物,私自擅用臺庫現錢的現象也時有發生。甚至出現地方官一邊濫用科調,自闢財源,但對上供中央的租賦卻無所用心,嚴重影響了中央財政和中央租賦的正常採集。劉駿即位後,為從制度上杜絕地方州鎮截留和濫用上交中央財政的現象,開始設定臺傳機構,並派御史職掌,負責經辦地方臺倉、臺庫。從此,地方州郡長官若需動用臺庫錢物,必須透過臺傳機構的審查,對規定的地方上交中央的財政數額,一律需經臺傳機構負責監督和稽核,這與前代地方官員肆意擅用和截留臺庫財物的情況已大為不同。同時臺傳機構還有監督地方科調和監督地方徵集租賦的職責。這是試圖從制度上加強中央監察地方財政,加強對入京財賦控制的重要舉措。這一制度的職能和作用在南朝不斷得到強化,到梁武帝時,更是進一步將州郡“祿米絹帛“也納入了臺傳體系。
七、頒佈“佔山格”。魏晉以來,士族豪門兼併土地,佔山護林,屢禁無效。因晉末戰亂的創傷,門閥士族遭到重創,故劉宋初期,多次下令嚴禁,確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自宋文帝元嘉中後期以來,在社會逐漸安定,經濟生產也得到快速發展的同時,豪強士族大肆兼併、佔山護林,不許普通百姓進入的問題又頻繁出現,且越來越嚴重,當時所謂“富強者兼嶺而佔,貧弱者薪蘇(柴薪)無託”。針對此問題,劉駿即位初便下詔禁止士族封山佔水。不過從十年以後的大明七年(463年)的劉駿的詔令,可知禁令隨著時間的累計,少有成效。因此,他在下詔重申原先的禁令後,又從羊希之議,廢除壬展之科,改革山澤產權管理制度。頒佈“佔山格”的律文,規定官僚貴族及百姓可按品秩高低佔有山澤,並要求把所佔山澤數目登入貲產簿以備以此按資產的多少分等徵貲稅,即“皆依定格,條上貲簿”,自當條上貲簿,一體納稅;“若先已佔山,不得更佔;先佔闕(缺)少,依限佔足”。同時規定若有違反和超過限額,依律治罪。以限制當時士族封山佔水而平民百姓卻無此特權的嚴重現象。私人合法取得山林產權後,山林開放成為常態,從此產權國有與私有並存,緩和了社會矛盾,進一步推動了南方的開發,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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