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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穩固關係甚大。
唐自太宗開始,就很重視地方吏治,據《貞觀政要》卷3記載,他曾說自己“居深宮之中,視聽不能及遠,所委者惟都督、刺史,此輩實理亂所繫,尤須得人。”他親自過問刺史的選用,並把各地都督、刺史的名字寫在屏風上,凡作“善事”的就在其名下記上一筆。
貞觀八年(公元634年)又派李靖等13人為諸道黜陟大使,到各地巡查,升遷廉吏,懲罰貪官,問民間疾苦。州府的判司及縣的簿、尉,雖然職位不高,但一般也是進士及第後的起家之官,若上有官員提攜,下有州縣推薦,幾經遷轉就可能入朝為郎官、御史,甚至可以外派為州刺史,直至藩帥,所以唐代一些高階文職人員大多在基層擔任過這類職務。
唐代首都或陪都所在地有“府”的建制。玄宗開元元年(公元713年)改雍州為京兆府,洛州為河南府,幷州為太原府,長官稱“牧”,由親王掛名遙領,實際主持府政的是“尹”。如上都京兆尹、東都河南尹、北都太原尹。後來又陸續設有鳳翔、成都、河中、江陵、興元、興德等府,也都有“尹”,但已不置掛名的“牧”。府尹之下有少尹、錄事參軍事以及六曹參軍事,其職掌同於州諸官,只是品秩略高而已。若皇帝不在京城,則置留守官,多由府尹或臨時指定大臣兼任。
由於唐高宗、武后時多居東都洛陽,玄宗以後諸帝雖然都居住長安(除短期避亂外),但洛陽原來那一套略同於長安的職官建置並沒有省去,凡在那裡任職的,叫做分司東都,或稱為分司,這些官員都由東都留守總之。分司各官署往往空存其名,於是朝廷常以貶降或閒廢的官員安置在此。這裡的官員一般是除按期拜表行香外,只領俸而不任事。只有分司御史還可以稍為行使職權。除分司官外,還有王傅一官,也是養老的。因為唐代親王雖有額定的官屬,而親王並不出閣。名為王傅,官居三品,實際連王的面都沒有見到過。
唐代大官犯了公罪,多半是貶到遠方作州縣以下的官,稱為左降官。這種官只有官名,沒有任職,名為員外,置同正員,其實只能領少數的生活費而已。但由於大赦頻繁,每經一次大赦,即有“量移”的機會(從遠處移回近處),而且在君主或執政大臣有變動的時候,也很容易再起掌權,如德宗時的楊炎,從左降的道州司馬一躍起為宰相。而宰相一旦遠貶為司馬,或錄事參軍的,也不足為奇。在這種情況下,地方官對左降的朝官總是另眼看待,不敢以僚屬相待。
唐代有一種駕凌於州縣之上的地方行政機關,叫方鎮,又稱“道”,是依山川形勢而劃分的監察區域。貞觀時期分全國為十道,玄宗時分天下為十五道,至唐後期,全國已被劃分成四十餘道,每道皆置觀察使,雄藩重鎮則帶節度使,不帶節度使者則帶都團練使或都防禦使。它們雖仍是使職,實際上已經成為統領一道軍政、民政、財政、司法等大權的行政長官了。州縣二級建制實際上變成了道、州、縣三級建制,出現了“制敕不下支郡,刺史不專奏事”的局面。
諸道觀察使等,一般以所治州刺史或府尹、長史為本官,其屬下除了原來州府下的一套佐僚外,還有一套人數不少的幕府。其中既有都知兵馬使、都押衙、都虞侯、都教練使、都指揮使等帶兵打仗的武夫,又有副使、行軍司馬、判官、掌書記、支使、推官、巡官等一批文職幕僚,地方事權盡掌於這些人手中。如行軍司馬掌軍籍、符伍、號令印信,德宗朝常以之為“儲帥”。判官,據《通典;職官十四》雲:“掌判倉、兵、騎、胄事”,各藩鎮往往盡委錢穀支計於判官。
掌書記,相關典籍記載:“掌表奏書檄”,凡文辭之事,皆出掌書記。幕職還常被派往巡察管內州縣,有的本身即兼任州縣之職,有的甚至代行刺史之權。中唐以後,這些人實際上是控制州縣的實權派。故《封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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