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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有的鍵盤俠那該怎麼辦?

不給錢,被人罵,還幫幫他打官司?這是什麼新時代的冤種?

*

當然了,這份投票,或者說這條公告,

除了宣傳《勝者即是正義》和對這些口無遮攔的鍵盤俠進行攻擊外,其實還有另外一個目的。

那就是為了避免《勝者即是正義》被封。

不管洛松現在說的如何如何正確,如何以法律為準。

但劇情中,總是有一些不符合主流價值觀的內容在,要不然也不會產生如此大的節奏。

即便這部劇只是在網路上播出,

但真要是有人舉報,華夏文化管理局那邊也完全有理由封禁這部劇。

也正是有這樣的風險在,即便是跟洛松有過數次合作的狸站,給《勝者即是正義》開出的合同也是對賭合同。

與其說,

是為了宣傳《勝者即是正義》,

洛松才讓熱芭給網友上套,

其實洛松主要還是想保住這部劇,

不然只是為了宣傳,洛松會把那段非常有難度的,本應在第二季出現的長鏡頭給拍出來嗎?

主要是還想保住這部劇。

現在這麼一鬧騰,洛松這部《勝者即是正義》已經是代表了法律。

要是這部劇真的被禁了,那不就是再說“法律”不如“不受控制的民意”嗎?

偷換一波概念,有這層顧忌在,即便是華夏文化管理局也要多合計合計。

*

回到這536份律師函上,

在這536份律師函中,還有兩份比較特殊的:

一份就是給陳丞斯寫的,誰讓他在節目中,

汙衊洛松創作這個劇本是覺得自己社會地位高;

汙衊洛松三觀不正;

當然了他也試圖在引導著階級對立。

不過能告的也只有一條侵犯名譽權,事並不大,

但剛剛拍過一部由華夏電視臺主導的律政大劇過後,

就牽扯進官司,這臉打的有點響啊。

*

接到律師函的陳丞斯現在也非常的慌,

就算之前說的,一個侵犯名譽的罪行無非就是賠點錢,

平常人或許十一比巨大的開銷,

但對於他這個名人來說,只是九牛一毛。

問題是,這個“侵害名譽權”的罪責,對於他來說也同樣是一種“名譽損害”。

這種名譽上的損失,遠比賠錢要重要的多。

他也在接到律師函的第一時間,透過律師向洛松的律師進行和解商談,甚至哪怕用十倍的賠償金來賠償。

但洛松那邊就是鐵了心要從正面搞陳丞斯了,

和解是不可能的,絕對不可能。

此訊息一經發酵,網上的人有看起了笑話:

【好傢伙,給華夏電視談重點專案律政劇拍攝的導演,光速捲入案件當中。

【還沒開播,就已經暴雷了?】

【哈哈,還有幾天,電視劇就要開播了,他牽扯到案件了。

【而且看樣子洛松是絕對不會和解的,陳丞斯這是要跟電視劇裡的演員一樣一起站在法庭上啊,哈哈。】

果然,在得知陳丞斯背上官司後,他也是第一時間接到了華夏電視臺質問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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