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9章 佈局的第三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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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這段不短不長的網劇片段,
還有數百張律師函。
在這些律師函的下面,蜜芭娛樂的官方賬號還開啟了一個投票,上面寫著:
我們已經對這些對我司,及我司旗下藝人進行極其嚴重汙衊的相關人員,進行了起-訴。
我們有決心,有時間,有足夠的資金去跟這些人周旋。
不過在此之前,我們也要發出一個投票,
如果你們的民意覺得我們應該放過這些,明天可能會有攻擊你、攻擊你朋友,甚至攻擊你家人的好事之人,
那我們也會放過這些人;
如果你們覺得我們應該嚴懲這些在網上,
披著“正義”“民意”外皮,
毫無思考到處去攻擊其他人的惡人,
我們也會毫無顧忌地跟他們打官司打到底。
事後所有官司的收益,我們也都會捐獻給那些被網路暴力迫害的受害者們。
【1.他們是民意的一部分,應該放過他們;】
【2.他們涉嫌了犯罪,我們應該相信法律。】
蜜芭娛樂在兩個選項中,也耍起了心思。
按照他們在文章中所說的選項本應該是:
“大人有大量,放過這些宵小”和
“犯罪者理應受到懲罰”這兩個。
但選項這麼一寫,意思可就大變了,
但凡有點智商的都不會去選第一個。
透過蜜芭娛樂給出的律師函跟截圖,明顯的能看得出,這些人的話非常的骯髒。
要是把這些人也歸到“民意”來,
往小了說,是他們自己的思想也很骯髒,
往大了說,就是現在這個網路就是一個隨意發言無法無天的地方。
洛松他們雖然覺得網友們會跟這些人做出切割,
自認為自己還是正義的,
不是那些隨大流之人,多數會選擇第二項。
但即便,這有意外發生,洛松他們也不會有任何的吃虧。
雖然沒辦法懲治這些汙言穢語的人,
但要是選擇【1】的多,覺得“民意”大於“法律”的話,
那利用“民意”來無法無天的攻擊其他人的始作俑者,是不是會受到大人物的關注?
真要是出現【1】比【2】多的話,陳丞斯恨不得買水軍把【2】給衝上來。
拉更多人下水,才不至於讓自己的擅自利用“民意”的人接受調查。
所以即便這個投票還沒有出結果,但蜜芭娛樂已經開始聯絡律師挨個人清算。
想接這案子的律師可不少,一來這件事最近的熱度很大,能讓自己的律師事務所出名;
二來,洛松發出的這段劇情節選可是說出了律師從業者的心聲,
——幫犯罪者就要被罵?被人肉?
——我們是在幫他們嗎?我們只是在維護法律。
不光是律師,法官也是一樣,被輿論裹挾做出判決的,判決不符合大眾期望的時候,他們一樣也要被罵,
可是他們能有什麼辦法“疑罪從無”不是隨便說的,沒有足夠的證據就只能判無罪。
洛松這邊找律師好找,
但被告要是沒點能耐,找律師可不好找。
要是出現:
“請問被告人律師,被害者發言的這句‘竟然為那些幫助犯罪者的垃圾律師寫電視劇宣傳,你們這些人都是********’是什麼意思?”
對面的律師多尷尬,他現在不就是幫助犯罪者的垃圾律師嗎?
被自己的當事人罵還要幫他打官司,要是能賺點錢也就算了,要是當事人只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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