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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犯罪事實的都屬於自首,而謀殺未遂的人只要自首,可以免除謀殺罪名,按照傷害罪來量刑。

所以許遵認為阿雲與韋阿大的婚姻根本就不合法,屬於非法婚姻所以就不存在“謀殺親夫”的罪名,而且謀殺未遂之後存在自首情節,根據神宗即位後下發的敕令(可等同於法律補充條文)有自首情節的可減輕三等,擬判處阿雲流放。

畢竟人命案事關重大,而宋朝人命案最終裁定權都在皇帝,許遵將案情和判決意見上報朝廷。

案件到了朝廷,刑部和大理寺經過研究,認為阿雲的這種非法包辦婚姻確實不適用於謀殺親夫,但存在謀殺致人傷害的事實,擬免於處斬,判處絞刑留個全屍,上報給了神宗。

神宗看了奏疏,本著少殺慎殺的原則,大筆一批,阿雲免死。

說來也是巧了,許遵由於地方上任職出色且多次偵破大案要案,就在阿雲案上報沒多久之後被提拔到了大理寺任大理寺丞,神宗詔書下來之後,按說也符合許遵之前上奏的判決方案,但許遵卻不服,再一次上梳爭辯,說阿雲免死不應該是陛下開恩,而應該是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做出的判決,請刑部慎重考慮。

他主政大理寺,那大理寺就是他說了算,但還有刑部審刑院會審,所以必須讓審刑院也同意他的說法,結果審刑院是死活不同意許遵的判決方案,意見只有一個,阿雲可以免死,但只是因為神宗開恩,拋開聖上開恩免死這一條,按律判處的話就是該死。

兩邊爭論不休,又報到神宗這裡,神宗不勝其煩,你們沒完了是吧,我讓翰林學士研究本案。

神宗把案件交給了翰林學士辦理,司馬光和王安石兩位翰林學士給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決意見。

司馬光支援刑部判罰,明確表示阿雲雖然在守孝期結了婚沒有辦酒席和儀式,但兩人就是事實婚姻,謀殺親夫沒得跑。宋律明確規定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免除處罰的,僅適用於免除次要犯罪,只判處主要犯罪,謀殺親夫未遂明顯比故意傷害嚴重的多,根本不能適用這條法律,按律阿雲就應該死。

王安石卻堅持阿雲不該死,堅持按照神宗敕令自首的人應當輕判,免除謀殺未遂按照故意傷害來判處,阿雲免死。

實際上雙方都忽視了,神宗的這道敕令的法律解釋,是與宋律中關於故意殺人未遂自首的規定是有出入的,按照宋律,犯罪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免除次要犯罪只追究主要犯罪,故意殺人未遂且自首了,可以免除傷害罪名,不會免除你故意殺人未遂的罪名。

而按照神宗的敕令,故意殺人未遂自首,可以減輕三等按故意傷害判處罪行。

實際上,這就是北宋法學界也是我國法學界非常有名的法學問題“敕律之爭”,後來的歷朝歷代對該案都有不同立場的解讀也一直存在爭議。

“敕律之爭”的法學問題梗概就是這樣,由於這段典故實在太過複雜,本文限於法學水平粗淺就不再展開講了,總之本案存在較大的可商榷空間,有關各方見仁見智各執一詞。

司馬光和王安石兩位大佬一方主張“律”一方主張“敕”,唇槍舌劍互不相讓,儼然把翰林學士院當成了辯論賽賽場,由於兩人學識太淵博名氣太大,導致其他人包括宰相們都插不進去話。

眼看著一場爭論無休無止,神宗實在無法忍受,下詔按照王安石的意見判決,阿雲免死。

所有人都被折騰的夠嗆,也見識到了司馬光王安石兩位神仙打架的威力,本以為神宗出面事件平息了,沒想到接下來竟然是更加猛烈地火星撞地球。

阿雲案剛剛消停不久,熙寧元年七月,河北發生水災導致稅收大減,於是首相曾公亮就上梳請求在南郊祭祀的時候,取消朝廷例行賞錢以減輕國庫負擔。

雖然是賞錢,可這賞錢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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