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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不行了。

別人說專權也好,排除異己也好,王安石已經顧不上了,變法迫在眉睫,必須立即行動起來。

熙寧二年二月,王安石擔任副宰相的當月,與樞密使陳昇之兩人共同創立了新部門制置三司條例司,總領北宋帝國變法改革所有事宜。然後在接下來兩年的時間裡,制置三司條例司陸陸續續推出了一系列改革的新法。

關於變法的具體內容和實施細則,可能一篇博士論文都論述不完,我就撿稠的撈,重點介紹核心的幾條法令:

一、青苗法,這項法令規定,地方政府在每年春秋兩季青黃不接的時候向農民發放貸款,農民拿到貸款後去耕種,然後每半年收穫之後連本帶息歸還政府,利息兩分,一年下來四分。

二、免役法,由於北宋民間除了賦稅之外還有大量徭役要做,如修建工程徵用民夫、政府糧倉看護徵召看守、向朝廷上供徵召押運人等等徭役,嚴重影響農民正常的農活兒,所以規定將政府所需徭役摺合成錢,農民每年交錢免除徭役,政府用錢僱傭專人完成徭役工作。

三、保甲法,地方上老百姓每十戶為一保,設立一名保長;每五保為一大保,設立一名大保長;每十大保為一都保,設立一名都保正。只要家裡有男丁的都必須參與保甲,每戶出一人,配備弓箭等輕型武器,農閒時集合訓練,夜間輪崗巡查維護治安。

除了以上三項持續性全國大面積推廣實施的法令之外,還有其他一些區域性實施或短期實施的法令如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均輸法、市易法、保馬法、將兵法等等法令。

從熙寧元年到熙寧七年這第一次罷相的這七年裡,王安石傾注了他一生所有的精力才制定推行這些法令,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也遭受了鋪天蓋地的指責。

首先是青苗法飽受詬病,青苗法實施之前,北宋各地農民遇上旱災水災糧食歉收青黃不接時只能去找地主借糧,當時市面上借糧都是高利貸,利率達到百分之百,災情嚴重的還有百分之二百三百的。

青苗法實施之後,雖然一年兩次放貸每次利率兩分,一年總共四分,可也比高利貸動不動十分利低得多,而且青苗法規定,為了農民還款方便,可以自由選擇歸還糧食或者歸還等價錢財兩種方式,怎麼方便怎麼來。

怎麼樣,看上去無論如何都是為民謀利對不對,可為民謀利說起來簡單做起來難,青苗法在具體執行階段走了樣。

由於每個州每個縣都有青苗攤派任務,屬於官員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官員就挖空心思的要把青苗錢放出去,那麼問題來了,借貸是一種典型的商業行為,直到今天現代社會銀行還不能保證能把借貸工作一定做好,那一千年前的北宋地方政府怎麼可能做得好?

我們知道,在借貸過程中最核心的工作就是風控,沒有風控借貸遲早破產,北宋地方政府不是現代金融機構,沒那麼多風控措施,為了最大程度的降低風險,地方官員把青苗錢專挑富戶放貸,而那些最窮的最需要青苗錢的人反而拿不到貸款。

原因很簡單也很殘酷,窮人拿了貸款不一定能還的上,憑什麼貸給窮人?

好在王安石的團隊還是很敏銳的,馬上意識到這個問題,規定地方政府不能只向富戶發放貸款,青苗錢一定要發揮普惠的真正價值。

朝廷要求嚴格不能區別對待,地方政府又想了一招,把轄區內老百姓結成保對,每十戶一保,一保中所有人借了青苗錢都由這十戶中的富戶作保,窮人還不上就由這個富戶來還。

可問題是,富戶又不是傻子,憑什麼要為窮戶作保?而富戶本身常常又不需要借貸,這就導致富戶的牴觸心理極強,在政府的野蠻攤派和暴力催收下,大量富戶在青苗法實施過程中破產,淪為窮人。

如果說青苗法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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