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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出現於商朝,到西周時已發展很成熟。到春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的出現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井田制逐漸瓦解。

西周時期,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而其實質是一種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屬於國家)。由於關於井田制的相關考古資料的缺乏,有學者卻認為,井田制可能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於地理環境和氣候因素,這種制度可能從未得到嚴格的實施。

起源

井田制是中國春秋以前實現土地公有的有效途徑。井田制乃中國西周時期較為普及的土地制度。字意為:因土地劃分為許多方塊,且形似“井”字形,故曰井田制。實則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有公田私田之分。而周禮中的井田,似乎是理想的土地制度,可行性不強,同時難以考證。“井田”一詞,最早見於《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為裡,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

“井田”一詞,最早見於《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為裡,名曰井田。”夏代曾實行過井田制。商、周兩代的井田制因夏而來。井田制在長期實行過程中,從內容到形式均有發展和變化。井田制大致可分為八家為井而有公田與九夫為井而無公田兩個系統。記其八家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載:“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記其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如《周禮·地官·小司徒》載:“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當時的賦役制度為貢、助、徹。皆為服勞役於公田,其收入全部為領主所有,而其私畝收入全部為個人所有是一種“勞役租稅”。

周行徹法。結合三代賦役之制來分析古時井田之制的兩個系統,其八家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當實行於夏、商時期。其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當始實行於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區仍沿用八家為井之制,惟改私田、公田之數為百畝;而行貢法地區則將原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於人,故有九夫為井之製出現。古時實行易田制(即輪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以上所說井田之制,當為在不易之地所實行者,是比較典型的。至於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為耕作單位進行區劃,已無法推知,井田之間立五溝五塗之界以便劃分土地和進行生產。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發展演變而來,其基本特點是實際耕作者對土地無所有權,而只有使用權。土地在一定範圍內實行定期平均分配。

沿革

由於對夏、商、週三代的社會性質認識的不同,學術界對井田制所屬性質的認識也不相同,有的認為是奴隸制度下的土地國有制,有的認為是奴隸制度下的農村公社制,有的認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領主制,有的認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農村公社制。但在承認井田組織內部具有公有向私有過渡的特徵,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為前提這一點在認識上基本一致。夏朝、商朝時期實行的八家為井、同養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周代以後出現的九夫為井之制個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佔有。西周中期,貴族之間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個人私有制至少貴族之間已經出現。由此,自上而下,進一步發展為實際耕作者的土地個人私有制。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為諸侯百官的俸祿等級單位,又作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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