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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章 科舉制度

科舉制度

科舉制度是古代中國及受中國影響的日本、朝鮮、越南等國家透過考試選拔官吏的制度。

科舉從開創至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舉行最後一科進士考試為止(世界上最後一屆科舉考試結束於1919年的越南阮朝)[1],前後經歷一千二百餘年。[2]科舉制度的主要考試都是定期的舉行的。唐朝科舉與宋初科舉每年舉行一次,宋太宗時期改為每一年或二年舉行一次科舉考試,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年)改為每三年舉行一次科舉考試。

科舉考試通常分為地方上的鄉試、中央的省試與殿試。鄉試第一名為“解元”,中央省試為“省元”,殿試第一名為“狀元”。

唐朝科舉考試有秀才、明經、俊士、進士、明法(法律)、明字、明算(數學)等多種科目,考試內容有時務策、帖經、雜文等。[6][8]宋朝科舉考試有進士、明經科目,考試內容有帖經、墨義和詩賦,王安石任參知政事後,取消詩賦、帖經、墨義,專以經義、論、策取士。明清科舉改為考八股文。

科舉制度是封建時代所能採取的最公平的人才選拔形式,它擴充套件了封建國家引進人才的社會層面,吸收了大量出身中下層社會的人士進入統治階級。特別是唐宋時期,科舉制度之初,顯示出生氣勃勃的進步性,形成了中國古代文化發展的一個黃金時代。

在科舉制度發展成熟之初的唐宋時期,其積極性還佔主導地位。但在宋代以後,隨著封建專制的非人道發展,科舉的消極性越來越大。宋代以後,士大夫知識階層的文化創造能力每況愈下,人才一代不如一代。

歷史背景

周代以“鄉舉裡選”的方式,即由“鄉老”(族長)等選拔本鄉土的賢士,經過地方長官的層層上貢,直達中央。上貢到王的賢士,由王親自考試,內容是射箭。在周代以前的社會中,只有統治集團家族的成員才有可能接受教育而成為知識分子,國家機構的各個組成部分,實際上主要由統治集團內部成員所世襲領有,具體表現就是周代的“世卿世祿”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即使有某種舉薦選拔,也基本上不超出宗法家族的範圍。舉薦選拔超越世襲血緣關係的羅網而登上高位的只能是極其偶然的例外。到春秋時期,“禮崩樂壞”,世卿世祿制被嚴重破壞,一些原來不是貴族的下層人士得到破格任用,透過舉薦、考核而選拔登進人才的情況越來越多。由舉薦考核而任用(以及按勞績提升)的官僚制度逐漸產生。而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文化教育面的擴大更加速了這一過程。

到了漢朝,提拔民間人才採用的是察舉制與徵辟制。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7年)劉邦下詔命令各級臣下舉薦賢才,形成後世鄉貢的最初形態。漢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兩次下詔命令各級官員舉薦“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並對被舉薦者採用策問的方式進行考試。[14][15]漢武帝根據董仲舒的建議,詔令各郡國舉孝子、廉吏各一人,後來兩科逐漸合併為一科,稱為“孝廉”。此外“秀才”也是察舉的重要科目之一。孝廉重在德行,秀才重在才能。東漢時為了避諱劉秀而改成“茂才”。唐宋時泛稱一般讀書應舉者為秀才,明清特指透過初級“縣試”入學的學生為秀才。漢代各科察舉都要透過朝廷考試。但是漢代察舉考試與後代科舉考試的重要區別在於:考試在察舉中並不重要,舉薦是決定性的。察舉以舉薦為主,考試為輔,考試基本不存在黜落,“當時未有黜落法,對策者皆被選”。舉薦權掌握在皇帝以下的各級官僚權貴手中。察舉並不是兩漢仕進的最大渠道。從漢初以來”任子“、“貲選”、皇帝和各級官僚的直接辟召仍然進行。一般士人往往是先徵辟為州郡吏員,才由上司向中央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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