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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處的戰略要地,用以拱衛首都洛陽。宗王出鎮是晉武帝加強宗室權勢的重要措施,對以後西晉的政局影響極大。
由於憑藉朝臣、士族的支援,晉武帝才得以建立西晉政權,所以對擁戴有功的大臣和世家大族極力照顧。比較突出的是,他為防止功臣之間為官職高下而引起紛爭,雜糅上古及漢代“三公”的名目,在中央政府設定品級極高的太宰、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大司馬、大將軍等職,號稱“八公”,成為歷史上鮮見的因人設官的典型。
此外,他對臣下也大加分封,前後受封的異姓公侯多至五百餘人。按照規定,各等封爵的食邑標準是被封地區民戶全部賦稅的十分之一,後又擴至三分之一。當時,在蜀漢滅亡後不久,晉武帝為了穩定巴蜀人心,又任用了一批原在蜀漢供職的官吏為朝官。晉武帝沒有采取“一朝天子一朝臣”的慣用手法,而是採取拉攏、收買人心的辦法,穩定各級官吏,以確保社會穩定地過渡。
頒佈律法
泰始四年(268)正月,晉武帝批准頒行新律。這部晉律始編於司馬炎父親司馬昭輔佐魏政期間。當時司馬昭命賈充、羊祜、杜預等人參考漢律、魏律開始編纂,到晉武帝建立西晉後不久完成。因頒行於泰始年間,故又稱《泰始律》。張斐、杜預為該律作註解,經晉武帝批准“詔頒天下”,注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該律又名《張杜律》。
《泰始律》的主要特點是“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在損益漢《九章律》和魏《新律》的基礎上,《泰始律》為20篇,計為刑名、法例、盜律、賊律、詐偽、請賕、告劾、捕律、系訊、斷獄、雜律、戶律、擅興、毀亡、衛宮、水火、廄律、關市、違制與諸侯律,共620條,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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