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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訊

漢代以來,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獄機關會同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共同審理。隋朝由刑部、御史臺會同大理寺實行三法司會審。唐代則實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報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門下省給事中、中書省中書舍人、御史臺御史等小三司審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判;對於地方上未決、不便解決的重大案件,則派監察御史、刑部員外郎、大理評事充任“三司使”,前往當地審理。

明代時定製,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機關組成三法司,會審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則由三法司會同各部尚書、通政使進行“圓審”;皇帝親自交辦的案件,由三法司會同錦衣衛審理。

清朝繼承了三司會審制度,並增設熱審、秋審、朝審制度。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礎上形成的。在審判重大、疑難案件時,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個中央司法機關會同審理,簡稱三司會審。三者職權有所不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刑部為中央司法審判機關,以尚書和侍郎為正副長官,下設十三清吏司等,受理地方上訴案件,稽核地方重案及審理中央百官和京師地區案件,可處決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後須經大理寺複核。大理寺為複核機關,以大理寺卿為長官,凡刑部、都察院審理的案件均須經其複核。都察院是中央監察機關,有權監督刑部的審判和大理寺的複核。

其他資訊

從洪武十七年始,凡遇有重大、疑難案件時均由三法司長官即刑部尚書、大理寺卿、左都御使會同審理,最後由皇帝裁決的制度。

刑部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獄;大理寺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庭,秦漢為廷尉,北齊為大理寺,歷代因之,掌刑獄案件審理;都察院為明清兩代最高的監察、彈劾及建議機關,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設御史臺為都察院。三司會審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機關承命,審理結果報請皇帝批准執行。

1.指三公。

2.唐以御史大夫、中書、門下為三司,主理刑獄。

3.唐宋以鹽鐵、度支、戶部為三司,主理財賦。

4.宋代於廣州、明州、杭州置市舶司,主對外貿易,合稱三司。

5.明代各省設都指揮司、布政司、按察司,分主軍事、民政、司法,合稱三司。

名詞釋義

丹書鐵券又名“金書鐵券”、“金券”、“銀券”、“世券”等,省稱“鐵券”。丹書:用硃砂寫字;鐵契:用鐵製的憑證。古代帝王賜給功臣世代享受優遇或免罪的憑證。文憑用丹書寫鐵板上,故名。為了取信和防止假冒,將鐵卷從中剖開,朝廷和諸侯各存一半。

歷史沿革

據考,漢高祖劉邦為鞏固統治籠絡功臣,頒給元勳“丹書鐵券”作為褒獎。劉邦建立漢王朝後,“命蕭何次律令,韓信申軍法,張蒼定章程,叔孫通制禮儀;又與功臣剖符作誓,丹書、鐵契、金匱、石室,藏於宗廟”。其中的“符”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契”,即皇帝與功臣、重臣之間信守的憑證。“丹書、鐵契、金匱、石室”,即以鐵為契,以丹書之,將皇帝與功臣、重臣的信誓用丹砂寫在“鐵券”上,裝進金匱藏於用石建成的宗廟內,以示鄭重和保證“鐵券”安全。然而,最早的“鐵券”並無免罪和免死等特權,僅作為一種加官晉爵封侯的憑證。獲賜鐵券的功臣及其子孫中,不乏獲罪甚至被處死的人。

北魏時期,孝文帝經常為宗親、近臣頒授鐵券,甚至還出現了大臣向皇帝乞求鐵券,以作護身之符的現象;隋唐以後,頒發“鐵券”已成為常制,凡開國元勳、中興功臣皆賜予“鐵券”,連一些寵宦、宦官也有獲得“鐵券”的。而且,從隋代起,“鐵券”上的丹砂填字漸漸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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