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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觀二年,太宗謂侍臣曰:“凡事皆須務本。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凡營衣食,以不失時為本。夫不失時者,在人君簡靜乃可致耳。若兵戈屢動,土木不息,而欲不奪農時,其可得乎?”王矽曰:“昔秦皇、漢武,外則窮極兵戈,內則崇侈宮室,人力既竭,禍難遂興。彼豈不欲安人乎?失所以安人之道也。亡隋之轍,殷鑑不遠,陛下親承其弊,知所以易之。然在初則易,終之實難。伏願慎終如始,方盡其美。”太宗曰:“公言是也。夫安人寧國,惟在於君。君無為則人樂,君多欲則人苦。朕所以抑情損欲,克己自勵耳。”

貞觀二年,京師旱,蝗蟲大起。太宗入苑視禾,見蝗蟲,掇數枚而咒曰:“人以谷為命,而汝食之,是害於百姓。百姓有過,在予一人,爾其有靈,但當蝕我心,無害百姓。”將吞之,左右遽諫曰:“恐成疾,不可。”太宗曰:“所冀移災朕躬,何疾之避?”遂吞之。自是蝗不復為災。

貞觀五年,有司上書言:“皇太子將行冠禮,宜用二月為吉,請追兵以備儀注。”太宗曰:“今東作方興,恐妨農事。”令改用十月。太子少保蕭瑀奏言:“準陰陽家,用二月為勝。”太宗曰:“陰陽拘忌,朕所不行。若動靜必依陰陽,不顧理義,欲求福佑,其可得乎?若所行皆遵正道,自然常與吉會。且吉凶在人,豈假陰陽拘忌?農時甚要,不可暫失。”

貞觀十六年,太宗以天下粟價率計鬥值五錢,其尤賤處,計鬥值三錢,因謂侍臣曰:“國以民為本,人以食為命。若禾黍不登,則兆庶非國家所有。既屬豐稔若斯,朕為億兆人父母,唯欲躬務儉約,必不輒為奢侈。朕常欲賜天下之人,皆使富貴,今省徭賦,不奪其時,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此則富矣。敦行禮讓,使鄉閭之間,少敬長,妻敬夫,此則貴矣。但令天下皆然,朕不聽管絃,不從畋獵,樂在其中矣!”

貞觀元年,太宗謂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古人云,鬻棺者欲歲之疫,非疾於人,利於棺售故耳。今法司核理一獄,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課。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諫議大夫王矽進曰:“但選公直良善人,斷獄允當者,增秩賜金,即奸偽自息。”詔從之。太宗又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自今以後,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如此,庶免冤濫。”由是至四年,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幾致刑措。

貞觀二年,太宗謂侍臣曰:“比有奴告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禁斷。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終將與人計之;眾計之事,必有他人論之,豈藉奴告也?自今奴告主者,不須受,盡令斬決。”

貞觀五年,張蘊古為大理丞。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風疾,言涉妖妄,詔令鞠其獄。蘊古言:“好德癲病有徵,法不當坐。”太宗許將寬宥。蘊古密報其旨,仍引與博戲。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斬於東市。既而悔之,謂房玄齡曰:“公等食人之祿,須憂人之憂,事無鉅細,鹹當留意。今不問則不言,見事都不諫諍,何所輔弼?如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漏洩朕言,此亦罪狀甚重。若據常律,未至極刑。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因詔曰:“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五覆奏,自蘊古始也。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後,門下省覆,有據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奏聞。”

蘊古,初以貞觀二年,自幽州總管府記室兼直中書省,表上《大寶箴》,文義甚美,可以規誡。其詞曰:

今來古往,俯察仰觀,惟闢作福,為君實難。宅普天之下,處王公之上,任土貢其所有,具僚和其所唱。是故恐懼之心日弛,邪僻之情轉放。豈知事起乎所忽,禍生乎無妄。故以聖人受命,拯溺亨屯,歸罪於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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