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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般而言,漢代女性在夫妻關係中已受到種種不平等的待遇,較為具體的是所謂「七出」之條。根據《大戴禮記.本命篇》所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後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菜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盜竊,為其反義也。」
自漢代以來,男女的婚姻關係,常與其家族的利益結合(可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因此是否出妻往往也取決於整體家族的因素。為人婦者只要硝違倫常禮法的行為,影響家族和諧,就足以成為被出的因由;更不用說是無子、以及淫亂等敗壞門風之事。
除了所謂「三不去」,即「有所取無所歸」、「與共三年之喪」和「前貧賤後富貴」不得出妻外,對和夫家共過患難的女子有點保障外,整個「七出」之條,是對女子的單方面限制和要求,多少反映著女子在家庭以至整體社會中卑幼的地位,以及夫妻關係中的雙重道德標準。
在日常生活中,直至東漢初年,男女交往仍是相當自由的。民間因日常工作的需要,也不可能嚴行男女之防。雖然自東漢安帝開始,朝廷每每褒獎「貞婦」,安帝、順帝和桓帝在改元賜民爵、粟、帛時,貞順都是褒獎之列。
但較為特別的是,漢朝政府雖鼓勵女子「貞節」,但是事實上女子再嫁之風在當時是非常普遍的。不僅民間有夫死再嫁之事,如西漢初年名臣陳乎之妻,嫁陳乎以前已五嫁;新寡的卓文君夜奔司馬相如;若干碩儒之家,亦不避此嫌,如東漢末年,擷川苞爽之女苟採,先嫁南陽名族陰輸為妻,年十九產一女而瑜卒,據《後漢書》的記載:「時宋尚豐少,常慮為家所逼,自防禦甚固。後同郡郭奕喪妻,爽以採許之,因詐病篤召採歸。」穎川苟氏乃當世碩儒,也有逼女再嫁之事,可以想像當時社會實不完全以再嫁為非。
所以甚至連帝王之家也不諱言此事,如漢景帝王皇后(即漢武帝生母)曾先嫁金氏,宣帝外祖母王氏、宣帝後李氏、傅昭儀母等亦曾改嫁。總的來說,經過漢廷的提倡和對社自禮法之重視,東漢以後,要求女性「守貞」的觀念愈發普遍。
第一卷歷史專區 唐朝科舉與門蔭制度及中國科舉概述
更新時間:2006-8-8 21:06:00 本章字數:4982
科舉
唐代科舉分為常科和制科。
常科
常科包括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書、明算等六科。 秀才為最高科等,考試方略策,要求應舉者熟悉經史,精通經世治 國的方略,這對於缺少經史知識,醉心詞華的唐初士子來說,是很 難達到的,都不敢投考秀才科。永徽二年,遂被停廢。明法、明書 、明算考試專門學問,及第後從事專門工作,一般不能擔任高階官 吏,應舉者也很少。士子所趨,主要是明經和進士兩科。 明經主要考試兩部儒家經典。唐制正經有九,《禮記》、 《左傳》為大經,《毛詩》、《周禮》、《儀禮》為中經,《周易 》、《尚書》、《公羊》、《穀梁》為小經。通兩經者一大一小, 或兩中經。同時還要兼習《孝經》、《論語》。唐初,明經是按照 經的章疏試策。許多舉子不讀正經,只是把與對策有關的章疏義條 抄錄下來進行背誦。為了促使舉子去讀正經,高宗調露二年(公元 六八○年)決定加試帖經。帖經即取經書中的一行,把其中的幾個 字矇住,讓考試者填充。帖經透過後,然後試策。儒家經典的背誦 成為明經採取的先決條件。但這樣一來,舉明經者死記硬背,不求 義理的情況更為嚴重。為了改善這種情況,開元二十年(公元七三 七年)又規定,降低帖經及格的標準,改策問經義為口問大義十條 ,同時加試時務策三道。由於經業之人鮮能對策,亦不及文義,因 此時務策和口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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