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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部隊:憲兵923萬人。裝備有裝甲車333輛,81毫米迫擊炮278門,巡邏艇16艘,各種飛機46架。
第十一卷歐洲篇 法國軍事審判制度:軍事司法權統一於國家司法權
更新時間:2006-8-8 21:19:00 本章字數:2190
法國軍事審判制度:軍事司法權統一於國家司法權
1965年,法國頒布了《軍事審判法典》,建立了國土領域內外統一適用的軍事審判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軍事當局負責軍事犯罪案件的公訴;軍隊內部設立以軍法官為審判人員的常設軍事法庭;軍事審判適用專門的軍事刑事訴訟程式。 20世紀80年代,法國議會對軍事司法制度進行改革,於1982年廢除了常設軍事法庭,規定和平時期所有軍事性質的犯罪案件全部由普通法院審理。此後,法國的軍事審判區分為戰時和平時,以國家普通法律為基礎,以修改後的《軍事審判法典》為重要依據。
一、軍事審判組織體系
法國實行兩審終審,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法院)對軍事審判享有終審權,軍事司法權統一於國家司法權。
和平時期軍人犯罪案件由普通法院審理。法國廢除常設軍事法庭後,所有軍事性質的犯罪和軍人所犯普通法律上的重罪與輕罪,均由普通法院審理。法國的普通刑事審判體系主要由最高法院、上訴法院、重罪法庭、輕罪法庭和違警罪法庭組成,但並不是所有普通法院對軍事犯罪案件和軍人犯罪案件都有管轄權,只有司法部長和國防部長共同指定並以司法公報的形式予以公佈的法院才有權審理軍事犯罪案件和軍人犯罪案件。其中,輕罪由上訴法院轄區內某一輕罪法庭受理,該法庭由3名平民法官組成;重罪由上訴法院轄區內某一重罪法庭受理,該法庭由7名法官組成,這類法庭不帶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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