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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人美滋滋住進了新房沒多久,就被人從房子裡趕了出來,理由是他不是房主,這房子已經成為了“人口登記部門”的財產。

原來是那個下人以房子為贖金,為自己贖了身。

在扣除了賣身所得的賣身錢的兩倍的贖金後,人口登記部門還付了他房子剩餘的一部分錢財。

贖身之後的下人就成了自由人,不歸人口登記部門管理,同時這個下人也失去了南琮冠名身份,也不可以擁有南琮房產,這個下人贖身之後,帶著大筆錢財離開了南琮。

有錢人被趕出來後就立馬報了官,官家瞭解情況後,也看過了他手裡的房產證明。

官家很明確的告訴他,房子現在是人口登記部門的,他沒有權利住在裡面,而且他手裡的證明也不是他本人的,房子的主人已經把房子賣給了人口登記部門,他手裡的證明就作廢了。

官家草草結案,連有錢人要求找那下人都置之不理,因為在南琮,那下人的行為是符合南琮制度管理。

那下人沒有做錯事,沒有違反任何南琮制度,官家就不會抓人,那下人既沒有偷,也沒有騙,房子是有錢人自願掛在那下人名下的。

在“人口登記部門”,下人的財產,只要經過核實,來源合理,就會被登記。

下人登記之後的財產,就會受到部門的保護,也就是說,那房子在下人名下,如果他不用房子贖身,而是想住到房子裡去,他就有權要求人口登記部門的人幫他把有錢人和住裡面的所有人趕出房子裡。

哪怕他沒有房產證明,只要在人口登記部門有登記,那那個房子就是他的,其他人沒有任何權利處理房子。

所以,不要以為南琮的下人和別的地方的下人一樣,沒有人權,也不要理所當然認為,南琮官家會為了一個有錢人欺負一個“沒有做錯事”的下人。

官家沒有追那下人,這件事固然有因那下人沒有違反南琮制度的原因在裡面,還有一個更大的原因是人口登記部門送了1000多萬的南琮幣給官家,這麼一大筆錢是從那來的,當然是從有錢人買的房子裡來的。

當初有錢人買這房子,花去了5000多萬南琮幣,而人口登記部門一般都會以房子的原價的五分之一回收,也就是說那下人5000多萬的房子,只得了1000多萬。付了賣生錢的兩倍作為贖金,他還能剩下1000萬左右南琮幣,別說是一個下人,就算是一個普通南琮人來說,那也是一筆鉅款。

當然,這個下人也可以選擇不把房子賣給人口登記部門,賣給別人,他就能得到全款的5000萬南琮幣,但是如果他這麼做了,買房的人會要求看房,這樣的話,就會驚動有錢人,房子不一定能成功賣出去。

如果他選擇先把有錢人趕出去,再來賣房,這樣可能會成功,但這樣做很可能會遭到有錢人暗地裡的報復,離不開南琮。

最後,這個下人選擇把房子賣給人口登記部門,因為部門買下人的房子既不用看房,也不要房產證明,只要看下人名下所登記的資料即可,因為部門在登記前,已經看過房子,也看過房子證明了,也只有在所有東西都確認過後,下人的財產才會被登記在冊。

下人賣房子之前提出讓人口登記部門的人推後幾天再去收房。

部門的人同意三天後再收房,懂得!留出足夠的時間跑路嗎!理解!

人口登記部門除去要給那下人所在冠名一部分的贖金和給那下人1000萬南琮幣,部門裡一下子就掙了四千多萬。

除去這些,當初有錢人打發給那下人的一筆錢,也給部門沒收了。

房子被部門認定為贈送,屬於合理所得,而那筆打發錢就被視為那下人為有錢人工作所得。為不在他所在的冠名內的人工作,工作所得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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