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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釀酒,然後自由售賣,因為曲價中已包含了稅金,政府不再另外向正店收酒稅;諸京輔酒戶一般透過以下三種辦法從都麴院獲得所用酒麴:一是酒戶向麴院申請曲數,由“賣曲官、監管兩稱平賣,不得虧損官司”;二是酒戶可以賒請酒麴,但必須以家業為抵當,而且還要三五戶連坐,給以期限,當月可以賒購來年賣曲,舊錢償還清了“方稱新曲”。三是所欠麴錢,即使賣家產也必須償還。也就是政府控制釀酒的源頭酒麴。

次等是沒有釀酒權的城市酒店,包括軍監縣城等,一般叫作“腳店”。腳店銷售的酒,不能自釀,而是要向政府的專酒務或有釀酒權的正店批發。這些中小型的“分茶”或“腳店”,經營規模雖小,卻勝在各樹一幟。

以上即律法明定的榷酒禁地,在禁地內禁一切民戶私釀和沽賣酒麴,若有違犯者皆“等第科罪”。

末等是獲得特許釀酒權的鄉村酒肆。鄉村酒戶是向官府交納一定的稅課而獲得釀賣權的店戶。他們的分佈比較廣泛,覆蓋官酒銷售之外的廣大地區。這些酒肆利潤較薄,政府一般不將其納入“榷酒”範圍,允許其自造酒麴,自釀酒賣,但只要酒利稍厚,政府就會設法改為官酤。太宗曾詔‘應四京及諸道府,民開酒肆輸課者,自來東京去城五十里,其餘三京及諸府去城二十里,即不說去縣鎮遠近,今後必去縣城十里外。’也就是遠離城市官酒專賣區域。鄉村酒戶儘管取得釀賣權,但是官府對他們有嚴格的規定‘諸酒戶知情放酒入禁地販賣者’,罪止杖一百。

再有的乃是酒庫附屬酒店。全國各軍監府縣城中設立專酒務,專管釀酒、賣酒,還負責兼收各轄區的酒稅。專酒務設有酒庫,其附屬官辦酒店也可發賣酒水。太宗年間全國實施榷酒制度不久,官營酒廠的腐敗現象就很嚴重了。於是宣宗時開始實施“買撲制度”,把專酒務、坊場透過競標形式轉為官監民營,如今遺澤為縣鄉可實行買撲。

城市酒戶必須向官方買曲,然後自釀自銷。如東京正店八十一戶便是如此,而腳店則只能向正店購買酒水,進行分銷。宣宗時合計東京有腳店兩千四百家,依正店購買酒麯數定買酒腳店額度,此例延續至今。如豐樂樓每年從麴院購買的酒麴多至五萬斤,合日繳酒稅三千錢,而嗜飲豐樂樓所產眉壽酒的子庚相公,乃奏請降低對豐樂樓的徵稅額度,以保住樊樓這一“酒源”和“稅源”。官家允准並下詔,凡撲買豐樂樓酒稅者,朝廷就指兩千家腳店到豐樂樓買酒。

於公,酒稅已經是朝廷不可或缺的財源,宣宗慶康年間便已達四百萬貫;於私,雖然大肇法令不許仕宦之家與豪商巨賈撲買地方酒務,但是京輔正店不乏權貴所屬,即便是大內也有內廷直屬的內酒坊、法酒庫發賣法酒,酒水之利已經是顯貴們重要財源。

因此,大肇政府為此採用了急進的鼓勵酒業消費政策。其一,鼓勵正店形成專有品類及品牌,並以法律保護其專營之利,於是東京正店八十一家,三京正店合計二十七家,四甸正店合計十二家,共計百二十家皆有自家專造名酒;其二,弛夜禁,去坊檣,凡正店規模不以逾制論罪,店家為了爭利或起綵樓,或以歌伎來吸引招徠顧客,更甚者豐樂樓乃建築高樓凌駕於宮城之上,夜筵者竟可得窺大內。其三,政府對酗酒的弊端放到一邊,相比他國,不禁群飲,且常賜酺,比如進奏院案,亦不以在皇城有司聚眾私飲為罪。

酒課乃是內政,酒業更關乎大肇對外國策。

截止天聖五年估算大肇上下合計消費酒水八千萬鬥,釀造消耗米麥八百萬石,即百六十萬人一年口糧。所需糧食、水果、蜜糖皆非大肇所能自足,於是大肇無論海航還是陸路皆向四方邦國採買。又因為大肇酒水貴重奢美,也馳名諸國,也成為大肇重要輸出貨品,而大綦、大晟及西陸酒水遠較正店酒水低廉,也大肆走私而入。於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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