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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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禮記(32)
疾病,外內皆掃。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寢東首於北牖下。廢床。徹褻衣,加新衣,體一人。男女改服。屬纊以俟絕氣。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君夫人卒於路寢,大夫世婦卒於適寢,內子未命,則死於下室。遷屍於寢,士士之妻皆死於寢。
復,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小臣復,復者朝服。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赬,世婦以襢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稅衣。皆升自東榮,中屋履危,北面三號,且巒隊誶埃司命受之,降自西北榮。其為賓,則公館復,私館不復;其在野,則升其乘車之左轂而復。復衣不以衣屍,不以斂。婦人復,不以袡。凡復,男子稱名,婦人稱字。唯哭先復,復而後行死事。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婦人哭踴。既正屍,子坐於東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有司庶士哭於堂下北面;夫人坐於西方,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於西方,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大夫之喪,主人坐於東方,主婦坐於西方,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士之喪,主人父兄子姓皆坐於東方,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於西方。凡哭屍於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
君之喪,未小斂,為寄公國賓出;大夫之喪,未小斂,為君命出;士之喪,於大夫不當斂而出。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階。君拜寄公國賓於位;大夫於君命,迎於寢門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於下;士於大夫親吊則與之哭;不逆於門外,夫人為寄公夫人出,命婦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當斂,則為命婦出。
小斂,主人即位於戶內,主婦東面,乃斂。卒斂,主人馮之踴,主婦亦如之。主人袒說髦,括髮以麻,婦人髽,帶麻於房中。徹帷,男女奉屍夷於堂,降拜:君拜寄公國賓,大夫士拜卿大夫於位,於士旁三拜;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大夫內子士妻特拜,命婦泛拜眾賓於堂上。主人即位,襲帶絰踴─-母之喪,即位而免,乃奠。吊者襲裘,加武帶絰,與主人拾踴。君喪,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壺,雍人出鼎,司馬縣之,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縣壺,士代哭不以官。君堂上二燭、下二燭,大夫堂上一燭、下二燭,士堂上一燭、下一燭。賓出徹帷。哭屍於堂上,主人在東方,由外來者在西方,諸婦南鄉。婦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出寢門見人不哭。其無女主,則男主拜女賓於寢門內;其無男主,則女主拜男賓於阼階下。子幼,則以衰抱之,人為之拜;為後者不在,則有爵者辭,無爵者人為之拜。在竟內則俟之,在竟外則殯葬可也。喪有無後,無無主。
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子、大夫寢門之外杖,寢門之內輯之;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即位則使人執之。子有王命則去杖,國君之命則輯杖,聽卜有事於屍則去杖。大夫於君所則輯杖,於大夫所則杖。大夫之喪:三日之朝既殯,主人主婦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則去杖,大夫之命則輯杖;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為世婦之命授人杖。士之喪:二日而殯,三日而朝,主人杖,婦人皆杖。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子皆杖,不以即位。大夫士哭殯則杖,哭柩則輯杖。棄杖者,斷而棄之於隱者。
始死,遷屍於床,幠用斂衾,去死衣,小臣楔齒用角柶,綴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
管人汲,不說繘、屈之,盡階不升堂,授御者;御者入浴: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用絺巾,挋用浴衣,如它日;小臣爪足,浴餘水棄於坎。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抗衾而浴。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於堂上-─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甸人為垼於西牆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管人授御者沐,乃沐;沐用瓦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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