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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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禮記(2)
臨祭不惰。祭服敝則焚之,祭器敝則埋之,龜策敝則埋之,牲死則埋之。凡祭於公者,必自徹其俎。
卒哭乃諱。禮,不諱嫌名。二名不偏諱。逮事父母,則諱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君所無私諱,大夫之所有公諱。《詩》、《書》不諱,臨文不諱。廟中不諱。夫人之諱,雖質君之前,臣不諱也;婦諱不出門。大功小功不諱。入竟而問禁,入國而問俗,入門而問諱。
外事以剛日,內事以柔日。
凡卜筮日: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內曰近某日。喪事先遠日,吉事先近日。曰:“為日,假爾泰龜有常,假爾泰筮有常。”
卜筮不過三,卜筮不相襲。龜為卜,策為筮,卜筮者,先聖王之所以使民信時日、敬鬼神、畏法令也;所以使民決嫌疑、定猶與也。故曰:“疑而筮之,則弗非也;日而行事,則必踐之。”
君車將駕,則僕執策立於馬前。已駕,僕展軨、效駕,奮衣由右上取貳綏,跪乘,執策分轡,驅之五步而立。君出就車,則僕並轡授綏。左右攘闢,車驅而騶。至於大門,君撫僕之手而顧,命車右就車;門閭溝渠,必步。
凡僕人之禮,必授人綏。若僕者降等,則受;不然,則否。若僕者降等,則撫僕之手;不然,則自下拘之。客車不入大門。婦人不立乘。犬馬不上於堂。故君子式黃髪,下卿位,入國不馳,入裡必式。
君命召,雖賤人,大夫士必自御之。介者不拜,為其拜而蓌拜。祥車曠左,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左必式。僕御、婦人則進左手,後右手;御國君,則進右手、後左手而俯。國君不乘奇車。車上不廣欬,不妄指。立視五巂,式視馬尾,顧不過轂。國中以策彗恤勿驅。塵不出軌。國君下齊牛,式宗廟。大夫士下公門,式路馬。乘路馬,必朝服載鞭策,不敢授綏,左必式。步路馬,必中道。以足蹙路馬芻,有誅。齒路馬,有誅。
凡奉者當心,提者當帶。
執天子之器則上衡,國君則平衡,大夫則綏之,士則提之。
凡執主器,執輕如不克。執主器,操幣圭璧,則尚左手,行不舉足,車輪曳踵。立則磬折垂佩。主佩倚,則臣佩垂。主佩垂,則臣佩委。執玉,其有藉者則裼;無藉者則襲。
國君不名卿老世婦,大夫不名世臣侄娣,士不名家相長妾。君大夫之子,不敢自稱曰“餘小子”;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稱曰“嗣子某”,不敢與世子同名。君使士射,不能,則辭以疾;言曰:“某有負薪之憂。”侍於君子,不顧望而對,非禮也。
君子行禮,不求變俗。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謹修其法而審行之。去國三世,爵祿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若兄弟宗族猶存,則反告於宗後;去國三世,爵祿無列於朝,出入無詔於國,唯興之日,從新國之法。君子已孤不更名。已孤暴貴,不為父作諡。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復常,讀樂章。
居喪不言樂,祭事不言兇,公庭不言婦女。
振書、端書於君前,有誅。倒策側龜於君前,有誅。龜策、几杖、席蓋、重素、袗絺綌,不入公門。苞屨、扱衽、厭冠,不入公門。書方、衰、兇器,不以告,不入公門。
公事不私議。
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廄庫為次,居室為後。凡家造:祭器為先,犧賦為次,養器為後。無田祿者不設祭器;有田祿者,先為祭服。君子雖貧,不粥祭器;雖寒,不衣祭服;為宮室,不斬於丘木。大夫、士去國,祭器不逾竟。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於士。
大夫、士去國:逾竟,為壇位鄉國而哭。素衣,素裳,素冠,徹緣,鞮屨,素簚,乘髦馬。不蚤鬋。不祭食,不說人以無罪;婦人不當御。三月而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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