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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盛世合集(21)

唐太宗能夠兼聽眾議,注意納諫。其臣下敢於犯顏直諫,形成了中國君主專制社會中少有的良好政治風氣。

整飭吏治

唐太宗十分重視官吏的清廉,曾命房玄齡省並冗員,派李靖等十三名黜陟大使巡察全國,考察吏治;又親自選派都督、刺史等地方官,並將其功過寫在宮內屏風上,作為升降獎懲的依據。另又規定五品以上的京官輪流值宿中書省,以便隨時延見,垂詢民間疾苦和施政得失,百官遂自勵廉能,直接提高政府效率,一時政治清明。

貞觀時期是中國歷史上基本沒有貪汙的歷史時期,這也許是唐太宗最值得稱道的政績。在唐太宗統治下的中國,皇帝率先垂範,官員一心為公,吏佐各安本份,濫用職權和貪汙瀆職的現象降到了歷史上的最低點。尢為可貴的是:唐太宗並沒有用殘酷的刑罰來檠告貪汙,主要是以身示範和制定一套儘可能科學的政治體制來預防貪汙。在一個精明自律的統治者面前,官吏貪汙的動機很小,貪官汙吏也不容易找到藏身之地。防範貪汙主要取決於一套科學修明的政治體制,光靠事後的打擊只能取效於一時,不能從根子上剷除貪汙賴以滋生的社會土壤。

完善體制

唐太宗在位期間使隋制更趨於完善。如中央朝廷方面延續了三省六部制,特設政事堂,以利合議問政,並收三省互相牽制之效;地方上沿襲了隋代的郡縣兩級制,分全國為十個監區(道)。此外,行府兵制,寓兵於農;均田制、租庸調製、科舉制等皆有所發展。這些措施提高了行政效率,擴大統治基礎。

他還下令合併州縣,革除“民少吏多”的弊利,有利於減輕人民負擔。

訂律輕刑

唐太宗十分注重法治,他曾說:“國家法律不是帝王一家之法,是天下都要共同遵守的法律,因此一切都要以法為準。”法律制定出來後,唐太宗以身作則,帶頭守法,維護法律的劃一和穩定。

在貞觀時期,真正地做到了王子犯法與民同罪。執法時鐵面無私,但量刑時太宗又反覆思考,慎之又慎。他說:“人死了不能再活,執法務必寬大簡約。”由於太宗的苦心經營,貞觀年間法制情況很好,犯法的人少了,被判死刑的更少。據史書記載,貞觀三年,全國判死刑的才29人,幾乎達到了集權社會法制的最高標準——“刑措”即可以不用刑罰。

“官吏多自清謹。制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跡,無敢侵欺細人。商旅野次,無復盜賊,囹圄常空,馬牛布野,外戶不閉。又頻致豐稔,米鬥三四錢,行旅自京師至於嶺表,自山東至於滄海,皆不糧,取給於路。入山東村落,行客經過者,必厚加供待,或發時有贈遺。此皆古昔未有也。”

在重視法治的同時,唐太宗讓臣下按寬簡原則修訂法律,制定出《貞觀律》。減輕刑罰,修訂法律,制定了貞觀律。貞觀時期的社會秩序穩定,最少的一次全國判處死刑的囚犯只有二十九人。貞觀六年,死刑犯增至二百九十人。這一年的歲末,唐太宗准許他們回家辦理後事,第二年秋天再回來就死(古時秋天行刑)。次年九月,二百九十個囚犯全部回還,無一逃亡。那時的中國政治修明,官吏各司其職,人民安居樂業,不公平的現象少之又少,國人心中沒有多少怨氣。豐衣足食的人不會為生存鋌而走險;心氣平和的人也不易走極揣,因此犯罪的機率也就少之又少。

軍事

628年6月3日(貞觀二年四月二十六壬寅日),朔方人梁洛仁殺夏州割據勢力首領梁師都,歸降唐朝,唐朝統一全國。630年(貞觀四年),李世民令李靖出師塞北,挑戰東突厥在東亞的霸主地位。唐軍在李靖的調遣下,攻滅東突厥汗國,李世民因此被西域諸國尊為“天可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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