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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與秦國國君一樣,奉行“上農除末,黔首是富”的經濟政策,力圖使“百姓當家則力農工”。在對商業有所抑制的同時,秦始皇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法律,加強對手工業和商業的管理。為了加強管理,秦朝設立了“漆園嗇夫”、“司空嗇夫”、“採鐵嗇夫”等職官,還制定了《工律》《工人程》《均工律》《效律》等法規。秦朝法律在保護合法商業活動的同時,明令禁止一切非法的經商活動,沒有特許權力的政府機構以及官吏、農民從事商業經營一律屬於違法行為。《田律》禁止農民賣酒。《廄苑律》禁止乘用公家車馬的官吏出賣死馬的肉和皮,這類物品必須統一交縣一級政府處理。《金布律》禁止都官自行出售需要處理的物品,必須統一送大內或縣處理。《秦律雜抄》有一條法律規定:嚴禁低階官吏利用為其配備的馬匹和差役進行牟利活動,否則處以流放的重刑。

秦朝法律還有限制商品價格、保護公平交易、禁止走私等規定。《金布律》明文規定:除價格在一錢的小商品外,出售者必須明碼標價。《司空律》規定:糧食價格每擔三十錢,勞動力價格“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法律問答》規定:其他國家的商販必須呈驗經營憑證,禁止百姓與非法的外商進行交易。珠玉等貴重商品不準賣給“邦客”、“旅人”等其他國家的商人。破獲的走私珠寶必須繳送內史,由內史酌情獎賞。[160]

秦始皇一方面奉行重本抑末的政策,另一方面承認並保護大商人的社會地位。例如烏氏倮以畜牧和貿易致富,“畜至用谷量馬牛”。“秦始皇允許其“比封君,以時與列臣朝請”。巴寡婦清一家靠開採丹穴致富,“擅其利數世,家亦不訾”。“秦皇帝以為貞婦而客之,為築女懷清檯”。

秦始皇在掃滅六國後,為方便運送征討嶺南所需的軍隊和物資,於是命史祿開鑿河渠以溝通長江水系的湘江和珠江水系的灕江。運河在最終在秦始皇二十年至二十三年(前219年—前215年)修成。靈渠是世界上最古老的運河之一,它自貫通後,二千多年來就一直是嶺南與中原地區之間的水路交通要道。因此,此項工程在始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之一。

土地制度

在土地制度方面,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實田也。”即佔有土地的人自動呈報實際佔有土地的數量,並按照規定繳納賦稅。這個法令承認各類土地的實際佔有狀況,在客觀上具有推動私有土地數量不斷發展的意義。他還改變各地“田疇異畝”的狀況,統一土地度量制度,規定6尺為步,240方步為一畝。這一畝制沿用千年而大致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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