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黃帝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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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章 秦朝黃帝篇(7)
手工業、商業政策
秦始皇與秦國國君一樣,奉行“上農除末,黔首是富”的經濟政策,力圖使“百姓當家則力農工”。在對商業有所抑制的同時,秦始皇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法律,加強對手工業和商業的管理。為了加強管理,秦朝設立了“漆園嗇夫”、“司空嗇夫”、“採鐵嗇夫”等職官,還制定了《工律》《工人程》《均工律》《效律》等法規。秦朝法律在保護合法商業活動的同時,明令禁止一切非法的經商活動,沒有特許權力的政府機構以及官吏、農民從事商業經營一律屬於違法行為。《田律》禁止農民賣酒。《廄苑律》禁止乘用公家車馬的官吏出賣死馬的肉和皮,這類物品必須統一交縣一級政府處理。《金布律》禁止都官自行出售需要處理的物品,必須統一送大內或縣處理。《秦律雜抄》有一條法律規定:嚴禁低階官吏利用為其配備的馬匹和差役進行牟利活動,否則處以流放的重刑。
秦朝法律還有限制商品價格、保護公平交易、禁止走私等規定。《金布律》明文規定:除價格在一錢的小商品外,出售者必須明碼標價。《司空律》規定:糧食價格每擔三十錢,勞動力價格“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法律問答》規定:其他國家的商販必須呈驗經營憑證,禁止百姓與非法的外商進行交易。珠玉等貴重商品不準賣給“邦客”、“旅人”等其他國家的商人。破獲的走私珠寶必須繳送內史,由內史酌情獎賞。
秦始皇一方面奉行重本抑末的政策,另一方面承認並保護大商人的社會地位。例如烏氏倮以畜牧和貿易致富,“畜至用谷量馬牛”。“秦始皇允許其“比封君,以時與列臣朝請”。巴寡婦清一家靠開採丹穴致富,“擅其利數世,家亦不訾”。“秦皇帝以為貞婦而客之,為築女懷清檯”。
民族
秦始皇統一六國以前,注意到對西南、東南和西北地區少數民族的統治,從而加強了以華夏民族為主的多民族的統一國家的政治關係和文化關係。在統一以後,就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置吏,使之成為秦國的一個組成部分。秦滅楚後,就進一步統一東南越族地區,於東甌和閩越之地建立了閩中郡(在今福建FZ市)。
隨後秦始皇命令屠睢統率50萬大軍分五路南下,深入今湖南、廣東和江西境內。同時發配負債的貧民、贅婿、賈人支援戰爭,終於統一了南越和西甌地區,建置了南海郡、桂林郡和象郡。從此這些地區就成為秦國的疆域。
戰國後期從西到北有一支強大的遊牧部落——匈奴勃然興起,活動在陰山之北的頭曼城(今NmG五原東北的陰山北麓),其酋長頭曼單于經常利用行動迅速的騎兵深入中原掠奪糧食、人口,焚燒村舍。趙武靈王因此採取防禦措施,移民開墾。但是仍不能阻止匈奴的南下,九原河南(指黃河以南)一帶為其所佔有。始皇帝二十六年(前221年),遷3萬戶到河北榆中墾殖,同時在原來秦、趙、燕的北邊長城基礎上,建成長達5000裡的長城。
文化
殷商以降,文字逐漸普及。作為官方文字的金文,形制比較一致。但是春秋戰國時期的兵器、陶文、帛書、簡書等民間文字,則存在著區域中的差異。這種狀況妨礙了各地經濟、文化的交流,也影響了中央政府政策法令的有效推行。於是,秦統一中原後,秦始皇下令李斯等人進行文字的整理、統一工作。
李斯以戰國時候秦人通用的大篆為基礎,吸取齊魯等地通行的蝌蚪文筆畫簡省的優點,創造出一種形體勻圓齊整、筆畫簡略的新文字,稱為“秦篆”,又稱“小篆”,作為官方規範文字,同時廢除其他異體字。此外,一位叫程邈的衙吏因犯罪被關進雲陽的監獄,在坐牢的10年時間裡,他對當時字型的演變中已出現的一種變化(後世稱為“隸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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