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黃帝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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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只限皇帝使用的、以玉質雕刻的大印才能稱為“璽”。
中央集權
秦始皇建立了中央集權制度和政權機構。中央設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有左右二員,是百官之首,掌政事。太尉掌軍事,不常置。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貳,掌監察百官。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以下,是分掌具體政務的諸卿,其中有掌宮殿掖門戶的郎中令,掌宮門衛屯兵的衛尉,掌京畿警衛的中尉,掌刑辟的廷尉,掌谷貨的治粟內史,掌山海池澤之稅和官府手工業製造以供應皇室的少府,掌治宮室的將作少府,掌國內民族事務和外事的典客,掌宗廟禮儀的奉常,掌皇室屬籍的宗正,掌輿馬的太僕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與諸卿議論政務,皇帝作裁決。
在此之外,秦代還有一些比較重要的官職,比如博士—“掌通古今”,即通曉古今史以備皇帝諮詢,同時負責圖書收藏;典屬國——與典客一樣主管少數民族事務,不同的是典客掌管與秦友好的少數民族的交往,而典屬國則負責已投降秦朝的少數民族;詹事——管理皇后和太子的事務。秦王朝建立的這套中央集權機構的政權機構,以後一直被歷代王朝所仿效。
地方機構
秦始皇滅六國後,採納李斯的建議,廢除分封制,改行郡縣制。地方行政機構分郡、縣兩級。郡縣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免。郡設守、尉、監(監御史)。郡守掌治其郡。郡尉輔佐郡守,並典兵事。郡監掌監察事宜。秦始皇把全國分成三十六郡,以後又陸續增設至四十一郡。
縣,萬戶以上者設令(縣令),萬戶以下者設長(縣長)。縣令、縣長領有縣丞、縣尉及其他屬員。縣令、縣長主要管政務,縣尉掌握軍事,縣丞掌管司法。縣以下設鄉,其主要職能有四:1.攤派徭役;2.徵收田賦;3.查證本鄉被告案情;4.參與對國家倉庫糧食的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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