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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正治民,所由來遠,於是創三長之制而上之。”北魏政府與地方豪強的矛盾,究其根本是經濟上的矛盾,焦點是豪強所包藏的眾多人口。孝文帝定三長制,既是對地方行政制度的發展,更是國家同地方豪強爭奪戶口的一次變革。太和十年(486年)“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初立黨、裡、鄰三長,定民戶籍”。整頓吏治延興二年(472年),政以久任,滿一年升遷一級;治績不好的即使就任不久,也要受到處罰,甚至降級。實行俸祿制之前,北魏律對貪汙罪分為“枉法”與“義贓”,胡三省注《資治通鑑》雲:“枉法,謂受賕枉法而出入人罪者。義贓,謂人私情相饋遺,雖非乞取,亦計所受論贓。”為嚴懲貪汙,班祿之後孝文帝與文明太后親自辦理一件典型大案,即汝陰王南安王貪汙案。汝陰王、南安王“黷貨聚斂”,按懲貪法令應當處以死刑。但他們貴為皇親,身份特殊,故而孝文帝與文明太后召集大臣討論“為存親以毀令,為欲滅親以明法”。文明太后並不支援大臣們提出的特赦建議。最終兩王免於死刑,“削除封爵,以庶人歸第,禁錮終身”,[19]受到比較重的處罰。頒俸祿制太和八年(484年),頒俸祿制,申明俸祿以外貪贓滿一匹絹布的處死。次年頒行的均田令中,又規定地方守宰可以按官職高低給一定數量的俸田。所授公田不準賣,離職時移交下任。官俸制頒行不久,孝文帝開始推行爵祿制。官、爵是統治階級兩大系統,與北魏官制相比,北魏的授爵更加寬鬆,戰亂時期多向部落貴族、軍功貴族授爵。當時爵位僅為一種榮譽,又稱為“假爵”,與經濟利益無關,因此有濫授現象。至孝文帝時,要為有爵者班俸,勢必清理這些虛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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