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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 北朝皇帝篇(17)
俸祿制的推行,初衷是為了解決官吏的收入問題、打擊腐敗,但在推行過程中並未實現這兩個目標。清廉的官員依舊生活清苦,地方官吏收入差距拉大,有爵者與無爵者不僅存在榮譽上的差別,還出現了收入上的差別。貪汙問題沒有得到根除,反而刺激一些鉅貪出現,而鎮將的貪汙聚斂更是誘發了邊疆不安定因素。考課法孝文帝改革後,官吏來源的主要渠道是門閥以及與門閥制度相應的選舉制度,這種選官方式必然造成一部分官員依靠門資佔據官位卻缺乏相應的能力。考課制度是對任官制度的調整和補充,本意是透過考績監督官員的行政行為,併為官員升黜提出參考標準。北魏考課法分為外考法令與內考法令,外考法令是針對地方官的考課法令,內考法令或稱內令,是針對中央官的考課法令。史載:“孝文帝,勵精求理,內官通班以上,皆自考核,以為黜陟。[21]”內考令的物件是內官通班以上。孝文帝改革之後,考課制度不可避免地與選舉制度相銜接,但在實施中也保留了任人取賢的精神。與重視門第的選舉制度相比,北朝對官員的評估不是一味地只看門第。孝文帝對官吏的考察十分重視,並且要求嚴格。三年一次考績,考察官員對通經的理解,多次考試之後才決定升降與否,以此來顯示官吏的能力水平。改革官制太和年間,孝文帝議定百官秩品,分九品,每品又分正、從。從品為北魏之首創。
太和十九年(495年),孝文帝又按照家世、官爵等標準,將代北以來的鮮卑貴族定為姓、族,姓為高,族次之,其中穆、陸、賀、劉、樓、於、嵇、尉八姓,“皆太祖已降,勳著當世,位盡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言,一同四姓。”所謂四姓,一說為中原漢族高門崔、盧、李、鄭,一說為漢族甲、乙、丙、丁四種郡姓,前者似為確。
班定姓族,使鮮卑貴族與漢士族得以進一步結合。遷都洛陽為了便於學習和接受漢族先進文化,進一步加強對黃河流域的統治,孝文帝決心把國都從平城(今山西dt市)遷到中原地區。太和十七年(493年),孝文帝親自率領步騎兵三十多萬南下,從平城出發,到了洛陽。正好碰到秋雨連綿,行軍發生困難。於是決定遷都洛陽。
重視門閥孝文帝改革後,北魏選舉重視門資,高門子弟以此入仕,佔據相當數量的職位,他們的子弟又不斷以同樣的方式起家、升遷,逐漸造成一個龐大的官僚集團。與此同時,軍功貴族和寒門出身的官吏也佔有一定比例。如果考課法正常運作,官吏各有升遷與淘汰,那麼官僚集團內部尚可以健康迴圈。但如上文所提到的,考課法的實施逐漸流於形式,官吏無論才能如何大多被評定為不升不降的等級。官僚集團失去活動力,漸漸膨脹,到北魏後期出現官少人多的現象。
經濟頒行均田太和九年(485年),北魏政府頒佈了均田令,對不同性別的成年百姓和奴婢、耕牛都作了詳盡的受田規定。授田有露田、桑田之別。露田種植穀物,不得買賣,七十歲時交還國家。桑田種植桑、榆、棗樹,不須交還國家,可以出賣多餘的部分,買進不足的部分。還規定授土地時對老少殘疾鰥寡都給予適當的照顧。變革稅制延興五年(475年),為改變過去州、郡、縣爭收租調的混亂局面,北魏政府確定只能由縣一級徵收,徵收時禁止使用大斗、長尺、重秤。改革租制太和十年(486年),孝文帝對租調製度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新租調規定以一夫一婦為徵收單位,每年交納帛一匹,粟二石。十五歲以上的未婚男女,從事耕織的奴婢每八人,耕牛每二十頭的租調,分別相當於一夫一婦的數量。軍事平定叛亂太和二十年(496年)八月,孝文帝巡幸嵩嶽,太子元恂留守金墉城。孝文帝出巡給了他可乘之機,遂與左右合謀,秘密選取宮中御馬三千匹,陰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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