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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統六郡為王畿。[69]次年,又將南琅邪郡劃入王畿區域。[70]從《宋書·孝武帝本紀》提到劉駿的王畿詔令[126],來看,劉駿是將王畿作為中央派機構直接負責管轄的區域,高於畿外諸州的地位。有學者認為劉駿同時實行王畿制度和分割荊州的政策,是試圖在制度與實際兩個層面完成以一箇中央王畿為核心控御四方的國家形態。也有學者認為劉駿設立王畿和他對明堂建設、山嶽祭祀等禮制改革一樣,目的是欲建立一個以建康為中心的天下觀。
改革官制,澄清吏治
官制方面,鑑於魏晉以來,由於朝政官僚皆為士家大族所壟斷,負有“掌督司百僚”職責的御史中丞之職始終不受重視,幾乎淪為擺設。劉駿為此設立御史中丞專道制度以提高和恢復御史中丞的地位,加強對吏治的整頓。同時,他削弱東宮官屬、加強皇宮禁衛,設定二吏部尚書,取消五兵尚書,將人才官員的銓選大權徹底收歸皇帝手中。禁衛武官制度方面,劉駿創立直合將軍制度。此外,劉駿還復置了魏晉以來不設的衛尉武官制度,同時還復置了五官中郎將、左右中郎將、武衛將軍、武騎常侍,大大強化中央禁衛軍權,被南朝各代所延續,其中有些禁衛武官制度雖然從名稱上是復置,但其和漢魏所設的禁衛武官已是完全不同屬性的官職。魏晉以來郡縣官多為士家大族把持,而且一任六年,時間很長,不僅加劇了官員分配的緊張,而且往往導致一些大族得以在地方不斷壯大和扶持勢力,自東晉中後期以來郡縣官六年制事實上也已名存實亡,多數官員任期已達不到六年。劉駿對此進行改革,從制度上予以調整和承認,取消郡縣官任免的入仕年限的門檻並縮短其任期,將郡縣官的一任六年改為三年,此後的齊梁陳更是把郡縣官的任期進一步縮減。同時,劉駿開始以制局監掌控禁衛軍權。制局監原是南朝領軍將軍的下屬機構,多以寒門武人充任。但自孝建年間始“制局用事,與領軍分權,典事以上皆得呈奏,領軍垂拱而已”。這從制度上,進一步加強了皇權對軍隊的直接控制。同時,劉駿從孝建元年(454年)開始推行南朝的民爵制度。南朝民爵平均三年被賜予一次。
在吏治方面,劉駿創立御史中丞專道制度,提高御史監察的地位,加強對吏治的整頓。
改革審訊制度
刑律方面,劉駿十分關心刑律審訊和整頓,多次親自聽訟,親自督察案件審理,是南北朝為數不多的熱衷於刑律整頓和法制改革的帝王。他對審訊制度作出兩項重要的規定。第一,對凡是判處死刑的案件,郡太守必須親自參加審訊,並且“若兩千石不能決,乃度廷尉。神州統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歸臺獄。必令死者不怨,生者無恨。”第二,鑑於魏晉以來,刺史、太守皆帶軍職,甚至不少縣令也帶“將軍”的稱號,他們往往跋扈一方,“大辟之罪皆自己決”或藉口執行軍法任意殺人,而不顧正式的刑律,導致刑法制度紊亂的局面頻繁出現,劉駿於大明七年(463年)四月下詔:“如果不是戰場作戰,不能再擅自殺人。如罪大惡極該當處死的,也應該遵循國家的法律條文先行上報,有關衙門要嚴加督察。再有違犯者以殺人罪論處。”這條詔令的頒佈在當時是有十分重要的進步意義的,因為它首次以皇帝的詔令,正式確立了最早的死刑複核制度。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曾高度評價劉駿此詔,解決了三代秦漢以來諸侯官吏恃權專殺不能革除的問題,稱讚劉駿此舉“法乃永利而極乎善”。又在大明三年(459年)下詔說:“廷尉對於遠近疑案,本應作判決,但一遇到疑難案子,動輒要過很長時間,百姓為此困苦,官吏乘機徇私情。從今日起,犯人押到,卷宗文書送到了就通報,我要仔細審理,不積壓案件。如果文案繁雜,證據不足,必須親自審查,以弄清真相。從今以後依舊聽訴訟”,大明七年(463年),詔令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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