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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九品30石。月俸開始時稱俸料,只給銅錢與食料。唐玄宗開元年間,月俸又包括雜用、防閣和庶僕等內容。防閣是一種衛士,相當於今天的警衛員,五品以上的官員才配有防閣;庶僕是一般的傭人,配給六品以下的官員。後期基本上只實行月俸制,但支付時往往付給谷帛等實物。唐代官員的俸錢中不但有生活費,還包括辦公費,總的趨勢是數額不斷增加,而且地方官的俸錢高出京官。
唐代官員從政府那裡所得的俸祿包括祿米、土地、俸料三大項。
一、祿米。根據典籍記載:“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文武官給祿,頗減隋制,一品七百石,從一品六百石,二品五百石,從二品四百六十石……”遞至從九品為30石,都是每年供給一次,外官無祿。至貞觀初年,中書舍人高季輔建言:“外官卑品貧匱,宜給祿養親。”此後,規定外官比京官低一等給祿,一品以50石為一等,二品三品以30石為一等,四品、五品以20石為一等,六品、七品以5石為一等,八品、九品以2石5鬥為一等。若無粟則以鹽代祿。此外,百官在年終考核中得到上考者,可得到獎祿一季或一年。
二、土地。在均田制度下,唐代職事官、散官、封爵、勳官等均可按品級受職分田和永業田。根據相關典籍記載,一品有職分田12頃,二品10頃,遞至九品2頃,皆給百里內之地。諸州都督、都護、親王府官二品12頃,三品10頃,遞至九品2頃50畝。武官、三衛中郎將、上府折衝都尉六頃,中府五頃五十畝,遞至隊正、隊副80畝。此外,又有永業田,親王100頃,職事官一品60頃,郡王、職事官從一品50頃,國公、職事官從二品35頃,縣公、職事官三品25頃,遞至九品2頃。上柱國30頃,柱國25頃,上護軍20頃,護軍15頃,散官五品以上給同職事官。
如果職事官被解免者,則追回田畝,若被除名者,則僅受口分之田,若襲爵者,不另給田畝。這些規定,只是政府的一種限田措施,並不能實授其地。不過,《食貨志五》說:“凡給田而無地者,畝給粟二斗”。但從白居易的《問議百官職田》看,唐代官員從政府那裡所得土地收入主要還是靠職分田。職分田一般按每畝收六升的租率出佃,所謂“依品而授地,計田而出租”。
三、俸料。唐代官員的俸料制是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制定的。所謂俸料,包括月俸、食料、雜用,職事官又有防合或庶僕(一品至五品有防合。一品防合96人;六品至九品有庶僕,六品有庶僕15人)。這套內容複雜的俸料制,至唐玄宗時才合為一項。典籍記載:“開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令百官防合、庶僕俸食雜用以月給之,總稱月俸”。唐代官員的俸料法定額數與實際收入往往差別很大,這在地方官尤其為甚。其俸錢的來源有幾個方面,或以公廨錢充,或以戶稅充,或以青苗錢充等等。
新帝國規定,官員的俸祿,全用金錢的方式進行發放,取消了土地和俸料。
同品級的官員,基本工資是相同的,不會因為有的縣富裕,工資就很高很高,而有的縣貧窮,工資就很低很低。在基本工資之餘,還有浮動工資,主要是根據朝廷的績效考核來發放的。績效考核成績好,獎勵就高,績效考核成績不好,獎勵就低。
這樣一來,既可以限制土地兼併,又可以減輕官員的負擔。
那些領到俸料的官員,終於不用下班以後,到市場上去擺攤出售物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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