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知遇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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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如何破之?”
“臣以為,科舉納才不宜過於龐大,減少科舉中第人數,不再恩科官位,此事乃是第一步。朝廷制定各省各部各司之編制,按編定員,不在編制之中者沒有官職,自然沒有俸祿,此乃第二步。朝廷制定各部崗位之設定,按照競爭方式,能者上庸者下,此為第三步。”
李光的裁汰冗員之法與後世的定崗定編和競爭上崗頗為相似。
首先關掉科舉考試產生的大量閒官的口子,然後各個部門制定編制,按照編制來定崗定編,最後就是競爭方式來決定誰能上。
這樣一來不僅僅讓冗官大量減少,同時讓更多有能力的人能夠上位。
“裁汰之官如何妥善安置?競爭之法如何讓眾人服氣?”
趙構不失時機的提出了實施過程中會產生的一些負面的問題,這樣的問題如果不解決好同樣會產生不良後果。
確實面對官員的裁撤和人員的變動,對於朝局都會產生一些不利於穩定的因素,怎麼處理也是考驗變法者的智慧與能力。
“裁汰之官員臣以為有幾個安置之法,一則擇其優者而重新入仕,二則入地方重習為官之道,三則無才無德無用之人直接致仕,四則自謀出路。競爭之法則是公開競爭法則,設定公平競爭之法則,由最終評選官公正評選。”
李光詳細的給趙構解釋了官員的安置辦法,無外乎就是這幾種,歸根結底還是有能力的不愁無用地之地,沒有能力的怎麼都扶不起來只能自謀出路。
趙構心中非常明白,此時的變法無非是在給前面幾任皇帝在填窟窿。
宋太祖建國之初為了防止唐朝“朋黨之爭”和藩鎮割據的歷史重演,只能透過多設官職、廣授官僚的方式以分權制衡朝臣從而達到鞏固皇權的目的。
在朝堂之中,設樞密院、三司、參知政事以幾個之位來分宰相之兵權、財權、行政權;在地方上設安撫使、轉運使、提刑按察使、提舉常平使等官職,分管各路的兵民、財賦、司法和救恤等。
這樣的制度的後果就是造成機構臃腫,官員龐雜。
“裁汰冗員乃是變法之重要部分,朕決意一裁到底,絕對不會猶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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