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章 跨區採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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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區採買?
對於周緒所言的楚州鹽引,著實讓劉錡有些頭大。
鹽引法本是大宋歷代朝廷定下的鹽商販運之法,而鹽引則是朝廷發給鹽商的食鹽運銷許可憑證。
既然鹽商採買和販運海鹽,那麼持著朝廷頒發的鹽引自然便可順理成章的採買、販運和售賣,又何來什麼楚州鹽引一說。
“何為楚州鹽引?莫非這朝廷發的鹽引還不作數不成?”劉錡反問道。
大宋的鹽務專賣雖然沿襲唐制,卻也根據自身情況而有所改變,經歷過鹽鈔法和鹽引法兩個階段。
宋仁宗時期頒佈法令變通鹽法,由折中法的交實物改為交錢買鹽鈔,商人憑鹽鈔購鹽運銷,官則用所得之錢收購糧草,謂之為鹽鈔法。
後來由於鹽鈔發行過多造成氾濫,後來因為不可收拾從而導致鹽鈔法敗壞。
宋徽宗時期宰相蔡京採取變革,將鹽鈔法改為施行鹽引法。
鹽引分為長引和短引,長引主要是銷外路為主,短引則是銷以本路售賣。
鹽引嚴格按照批繳手續和繳銷期限,長引為一年之期限,短引則以一季為限,並且嚴格限定運銷數量和價格。
眼下還屬於沿襲徽宗朝時期制定的鹽引法,那麼周緒的一番話自然讓劉錡是甚為不解。
“本以為諸位有楚州官府的背景,看來對楚州的鹽務行市是一無所知啊!”周緒此時不禁哈哈大笑起來。
“確實如此,我等初入鹽市,雖然有些背景,卻也是知之甚少。只是這鹽引法乃是全國通行,怎麼到了楚州就還需要本地鹽引不成?”
劉錡故意說著,原本鹽引不但只是朝廷法度的存在,鹽引本身也是有很多的功能。
鹽引本身可以理解為貨幣,鹽商向朝廷有司購買鹽引,即朝廷認可鹽商的購買鹽的憑證,便可用鹽引採買食鹽,因此具備很大的價值。
同時鹽引還兼具路條的功能,鹽商運輸鹽的過程中憑鹽引而正常通行。
同時鹽引的用法關鍵在於如果商戶合法販鹽,就必須先向朝廷有司購得鹽引,這是專賣通商法的關鍵所在。
而且每引一號,分前後兩卷,蓋印後從中間分成兩份,後卷給商人的,稱為“引紙”,前卷存根稱為“引根”。
這樣一來,朝廷不但清楚的知道鹽商採買多少鹽,也能清晰的知道食鹽販賣的走向。
“楚州有十幾處鹽場,丁溪只是其中之一。海鹽產量報與朝廷,實際官府會截留部分,與私鹽一併賣與鹽商。這些截留與私鹽便是要憑楚州鹽引方可採買。”周緒說道。
原來楚州的海鹽產量在大宋佔比較大,官府少報產量而截留一部分產量,繼而與私鹽合在一起賣給私鹽販子。
“如此這般,楚州知府就不怕殺頭嗎?膽敢截留海鹽?若再進一步莫非想弄出贛州“衛軍民之變”不成?”劉錡問道。
原來贛州南部地區曾經長期活躍著私鹽製作和售賣,鹽商們長期僱傭暴民形成武裝鹽徒,後來因為朝廷鎮壓和取締繼而形成以贛南為據點的暴動。
鹽徒主要是以贛閩粵三路邊境州縣為活動區域,經常性的大規模、跨區域、跨族群互動的組成利益團體,進而與朝廷形成對抗。
建炎四年贛州的“衛軍民之變”,便是揭開了鹽徒暴動對抗朝廷的序幕。
當時面臨著抗金的重壓,大宋只能採取鎮壓與分化相結合的手段,先是調遣以紀律嚴明著稱的勁旅岳家軍前來討蕩,才將起義暫時平息下去。
後來根據鹽徒內部不和和利益不均的因素,繼而採取緩和矛盾的措施,從內部瓦解鹽徒暴動隊伍。
從紹興七年以後,贛南鹽徒暴動才得以漸趨平緩,沒有發展成大規模的暴動而影響朝廷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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