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8章 何為十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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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十惡?
十惡俗稱“十惡不赦”,乃是歷朝歷代總結出來的十種罪大惡極且罪不容赦的重大犯罪。
十惡為哪十大罪狀?
一為謀反,二為謀大逆,三為謀叛,四為惡逆,五為不道,六為大不敬,七為不孝,八為不睦,九為不義,十為內亂。
“秦檜罪狀之範圍,可為謀反,可為謀大逆,可為謀叛,可為惡逆,可為不道,可為大不敬,可為內亂。”
“如若朕再嚴苛一些,亦可為不孝,可為不睦,可為不義!”
殿下眾人一邊聽著,一邊細細推敲琢磨官家的話,似乎非常有道理。
通敵賣國,本來就可以定為謀反和謀大逆,自然也可以定為謀叛和惡逆。
通敵賣國等同於置朝廷和官家利益於不顧,那也可以定位是不道和大不敬。
至於秦檜結黨營私和陷害忠良,便是內亂和不睦以及不義。
至於不孝,臣子最大的孝便是天地君親師,都不忠君那麼何來孝道。
“官家所言確實如此,秦檜罪行累累,說他十惡盡佔也不為過!”
何鑄畢竟是臺諫官員,自然是熟知律法和罪名,細細一想秦檜罪行確實把這十惡佔全了。
原本他還想為秦檜求情,沒想到官家這十惡之言有些醍醐灌頂,讓他有些大徹大悟。
“既然十惡佔盡,那便將秦檜與秦妻王氏凌遲處死!”趙構輕描淡寫的說道。
大宋初期並無凌遲,直到仁宗時期,方才首開凌遲先例。
凌遲便是俗稱的千刀萬剮,是以利刃零割碎剮肌膚,殘害肢體,再割喉管,使受刑者在極端痛苦中慢慢死去,是歷朝歷代最為殘酷的一種死刑執行方式。
“秦檜較之万俟卨如何?朕既然能定万俟卨凌遲之罪,自然也能定秦檜凌遲之罪!”
趙構此時的話中透著一股不容分說的強勢,他就是要定秦檜凌遲之罪,藉此警示文官,藉此昭告天下。
讓那些懷揣二心的臣子看看,通敵賣國和陷害忠良是什麼樣的下場。
“那秦檜族人又該如何處置?”何鑄稟道。
“秦檜全族刺配瓊州,子子孫孫不得出瓊州,不許科舉,不許從軍!”
如果說以凌遲處死秦檜夫妻二人是極刑的話,那麼秦檜全族刺配瓊州並且有諸多限制,同樣可以理解為是極刑。
《宋代刑法考》裡面便有云:“宋人承五代為刺配之法,既仗其背,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者。”
由此可見刺配便是將杖刑、刺面和配役三刑同時施於一人的複合刑罰。
並且主要是應用在盜賊身上的一種刑罰,對於犯人的身體和心理都是非常大的摧殘。
大宋初年設定此刑的初衷,原是寬貸死刑之意,後來逐漸擴大施用。
刺配既復活肉刑,又沒有配地遠近之限,成為影響非常惡劣的酷刑。
犯人終身都被貼上了標籤,無論走到哪裡都會被人嫌棄和唾罵。
更為殘酷的是,秦檜的全族的子子孫孫們都將永世困頓在那瓊州的酷暑之地,並且文不能科舉武不能從軍,便世世代代在瓊州配役服刑。
趙構之所以對秦檜下如此重的手,便是要讓天下百姓清清楚楚的明白,朝堂風清氣正,整肅奸臣之心不改。
也是讓朝堂臣子們明白,忠君愛國乃是臣子本分,如若心有雜念甚至裡通外國,便不會有好下場。
更是震懾番邦,大宋眼下君臣一心,中興之勢已是不可阻擋。
“秦檜一案大理寺依大宋刑律儘快審理,速速法辦,給大宋朝堂和百姓一個交待!”
趙構正式一錘定音的話語,便已經宣告秦檜以及全族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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