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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互換的次年算起,五年內中華商品不用支付關稅,五年後關稅只需要交付一半。

2、華人在上述的兩個港口享受各種優待,並且有用外交豁免權。日本方面不能隨意逮捕傷害在日華人,華人犯罪也需交由中華自己審判。

3、不得為難在日為中華軍方服務的華人和日本民眾。

第七條:中華方面擁有對在華日本人,包括臺灣、琉球、澎湖等地區日本人的審判權。根據中華法律來判決,審判和定罪由日方來監督。對於無發構成犯罪的日本人,中華方面應以無罪釋放,允許其回國。

第八條:在合約互換之日算起三天內,日本方面必須對中華方面做出公開道歉。道歉分為廣播和書面形式,兩種方式要同時進行。此事日方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

第九條:自本約奉中華最高領袖陳紹及日本帝國皇帝陛下批准之後,定於1928年7月15號在上海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外交部部長宗離署名蓋印。

日本外務省長官前首相田中義一署名蓋印。”

當然當中還有不少的秘密協議,只是沒有寫到裡面去而已。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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