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達成合作,魔巖最後一塊拼圖!
月上孤橙提示您:看後求收藏(第30章 達成合作,魔巖最後一塊拼圖!,1993我的華娛時代,月上孤橙,官小說),接著再看更方便。
請關閉瀏覽器的閱讀/暢讀/小說模式並且關閉廣告遮蔽過濾功能,避免出現內容無法顯示或者段落錯亂。
唱片的能力,一方面是自己能力不夠,另一方面則是資金不允許。
經過深思熟慮,江曉楓最終選擇了第二種合作模式,他覺得這樣比較省事,也沒什麼風險,要是唱片能夠大賣,他也能分到一點錢,要是賣得差,也沒什麼損失。
在江曉楓看來,歌手最賺錢的,並不是唱片分成,而是成名後的演出、代言這些收入。
當然了,這年頭的唱片公司,還是能夠靠售賣唱片賺到錢的,所以,大部分唱片公司,只和歌手簽唱片約,一般不籤經紀約。
唱片約,顧名思義,指的就是唱片公司和歌手籤的發行唱片的合約,一般會規定五年三張,兩年兩張,一年一張這樣的限制。
而和唱片約對應的,則是經紀約,經紀約指是指歌手和經紀公司或經紀人的約定,是演藝事務的合同。
一般來講,歌手的廣告合約、演唱會合約這些,都是和唱片公司分開的,都算在經紀約裡面。
舉個例子,比如黃菲,她在香江出道之後,她的粵語唱片約,一直都在寶麗金(新藝寶),她的國語唱片約則在臺省的福茂唱片公司,而她的經紀約,則在陳家瑛的K's production。
很多知名的香江歌手,都和黃菲一樣,粵語的唱片約歸屬於香江的唱片公司,國語的唱片約歸屬於臺省的唱片公司,經紀約又屬於另外一家經濟公司。
而且,魔巖文化也確實沒有想要歌手們的經紀約,只要歌手們的唱片約。
所以,加入魔巖文化的竇維、何勇、張儲三位歌手,甚至連自己的經紀人都沒有。
在簽約魔巖文化之前,三個人其實都有自己的樂隊,和黑豹整個樂隊簽約勁石唱片不同,魔巖簽約不是一整個樂隊,而是三個樂隊的主唱。
竇維、何勇、張儲都面臨著同樣的問題:對方只願意籤主唱一人。
同甘共苦的兄弟義氣,和成熟冷漠的商業規則相遇時,許多從未思考過的問題,一下都擺在了面前。
不過,竇維沒有太多猶豫,直接解散了自己親手組建的做夢樂隊。
做夢樂隊的其他幾位成員,雖然對竇維的這個決定很失望,但也沒有一點辦法。
而江曉楓本來就是孤軍奮戰,也沒有自己的樂隊,就沒有這方面的煩惱了。
經過溝通和交流,江曉楓和張培仁的意見達成一致,決定以一年一張唱片和魔巖文化簽約。
確定了合作模式之後,江曉楓和張培仁又開始商討唱片的分成問題。
一般而言,一張唱片的收入裡,歌手本人可以分到10%-30%的版稅,詞曲作者和製作人等主創人員平分5%,其餘歸唱片公司。
這個是實體唱片時代,米國的業界規則,部分繼承到了香江和臺省樂壇。
因此,在實體唱片最為輝煌的九十年代華語歌壇,寫出一首大火的歌,還是非常掙錢的。
但這個前提是,整個產業建立起了良好的正版銷售習慣、完善的版稅支付和分配體系。
然而,內地樂壇目前還處在起步階段,並好沒有建立良好的版權分配製度——當然這個問題說來話長,從有實體唱片開始,盜版就非常氾濫。
而且,各個銷售渠道、出版和發行單位也會隱瞞真實銷量,這就會導致有些歌曲在市場上很火爆,但唱片公司的真實銷量怎麼樣,或者說,告知歌手、需要給歌手分配版稅的銷量非常少。
很多全民傳唱的歌,歌手並不能拿到多少版稅,詞曲作者分到的就更少了。
所以,當張培仁提出10%的唱片分成時,江曉楓感覺很是納悶,問道:“張總,我的唱片分成這麼少嗎?只有10%?”
張培仁哭笑不得地說:“有10%還嫌少啊,10%真不少了,這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