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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百姓不以我為暴者,公也。怨曠飢寒,亦百姓之所惡也,遁而陷之法,我從而寬宥之,百姓不以我為偏者,公也。我之所重,百姓之所憎也;我之所輕,百姓之所憐也。是故賞輕而勸善,刑省而禁奸。”由此言之,公之於法,無不可也,過輕亦可。私之於法,無可也,過輕則縱奸,過重則傷善。聖人之於法也公矣,然猶懼其未也,而救之以化,此上古所務也。後之理獄者則不然:未訊罪人,則先為之意,及其訊之,則驅而致之意,謂之能;不探獄之所由,生為之分,而上求人主之微旨以為制,謂之忠。其當官也能,其事上也忠,則名利隨而與之,驅而陷之,慾望道化之隆,亦難矣。

凡聽訟理獄,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權輕重之序,測淺深之量。悉其聰明,致其忠愛,疑則與眾共之。疑則從輕者,所以重之也,故舜命咎繇曰:汝作士,惟刑之恤。”又復加之以三訊,眾所善,然後斷之。是以為法,參之人情。故《傳》曰:“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而世俗拘愚苛刻之吏,以為情也者取貨者也,立愛憎者也,右親戚者也,陷怨仇者也。何世俗小吏之情,與夫古人之懸遠乎?有司以此情疑之群吏,人主以此情疑之有司,是君臣上下通相疑也,欲其盡忠立節,難矣。

凡理獄之情,必本所犯之事以為主,不嚴訊,不旁求,不貴多端,以見聰明,故律正其舉劾之法,參伍其辭,所以求實也,非所以飾實也,但當參伍明聽之耳,不使獄吏鍛鍊飾理成辭於手。孔子曰:“古之聽獄,求所以生之也;今之聽獄,求所以殺之也。”故析言以破律,任案以成法,執左道以必加也。又《淮南子》曰:“灃水之深十仞,金鐵在焉,則形見於外。非不深且清,而魚鱉莫之歸也。”故為上者以苛為察,以功為明,以刻下為忠,以訐多為功,譬猶廣革,大則大矣,裂之道也。夫賞宜從重,罰宜從輕,君居其厚,百王通制。刑之輕重,恩之厚薄,見思與見疾,其可同日言哉!且法,國之權衡也,時之準繩也。權衡所以定輕重,準繩所以正曲直,今作法貴其寬平,罪人慾其嚴酷,喜怒肆志,高下在心,是則舍準繩以正曲直,棄權衡而定輕重者也,不亦惑哉?諸葛孔明,小國之相,猶曰:“吾心如秤,不能為人作輕重。”況萬乘之主,當可封之日,而任心棄法,取怨於人乎!

又時有小事,不欲人聞,則暴作威怒,以弭謗議。若所為是也,聞於外其何傷?若所以非也,雖掩之何益?故諺曰:“欲人不知,莫若不為;欲人不聞,莫若勿言。”為之而欲人不知,言之而欲人不聞,此猶捕雀而掩目,盜鐘而掩耳者,只以取誚,將何益乎?臣又聞之,無常亂之國,無不可理之民者。夫君之善惡由乎化之薄厚,故禹、湯以之理,桀、紂以之亂;文、武以之安,幽、厲以之危。是以古之哲王,盡己而不以尤人,求身而不以責下。故曰:“禹、湯罪己,其興也勃焉;桀、紂罪人,其亡也忽焉。”為之無已,深乖惻隱之情,實啟奸邪之路。溫舒恨於曩日,臣亦欲惜不用,非所不聞也。臣聞堯有敢諫之鼓,舜有誹謗之木,湯有司過之史,武有戒慎之銘。此則聽之於無形,求之於未有,虛心以待下,庶下情之達上,上下無私,君臣合德者也。魏武帝雲:“有德之君樂聞逆耳之言。犯顏之諍,親忠臣,厚諫士,斥讒慝,遠佞人者,誠欲全身保國,遠避滅亡者也。”凡百君子,膺期統運,縱未能上下無私,君臣合德,可不全身保國,遠避滅亡乎?然自古聖哲之君,功成事立,未有不資同心,予違汝弼者也。

昔在貞觀之初,側身勵行,謙以受物。蓋聞善必改,時有小過,引納忠規,每聽直言,喜形顏色。故凡在忠烈,鹹竭其辭。自頃年海內無虞,遠夷懾服,志意盈滿,事異厥初。高談疾邪,而喜聞順旨之說;空論忠讜,而不悅逆耳之言。私嬖之徑漸開,至公之道日塞,往來行路,鹹知之矣。邦之興衰,實由斯道。為人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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