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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開壽,此馬甲寅述水”。凡“中”字六,“金”字十;又有若八卦及列宿孛彗之象焉。

世語曰:又有一雞象。搜神記曰:初,漢元、成之世,先識之士有言曰,魏年有和,當有開石於西三千餘里,系五馬,文曰“大討曹”。及魏之初興也,張掖之柳谷,有開石焉,始見於建安,形成於黃初,文備於太和,周圍七尋,中高一仞,蒼質素章,龍馬、麟鹿、鳳皇、仙人之象,粲然鹹著,此一事者,魏、晉代興之符也。至晉泰始三年,張掖太守焦勝上言,以留郡本國圖校今石文,文字多少不同,謹具圖上。按其文有五馬象,其一有人平上幘,執戟而乘之,其一有若馬形而不成,其字有“金”,有“中”,有“大司馬”,有“王”,有“大吉”,有“正”,有“開壽”,其一成行,曰“金當取之”。漢晉春秋曰:氐池縣大柳谷口夜激波湧溢,其聲如雷,曉而有蒼石立水中,長一丈六尺,高八尺,白石畫之,為十三馬,一牛,一鳥,八卦玉玦之象,皆隆起,其文曰“大討曹,適水中,甲寅”。帝惡其“討”

也,使鑿去為“計”,以蒼石窒之,宿昔而白石滿焉。至晉初,其文愈明,馬象皆煥徹如玉焉。

四年春二月,太白復晝見,月犯太白,又犯軒轅一星,入太微而出。夏四月,置崇文觀,徵善屬文者以充之。五月乙卯,司徒董昭薨。丁巳,肅慎氏獻楛矢。

六月壬申,詔曰:“有虞氏畫象而民弗犯,周人刑錯而不用。朕從百王之末,追望上世之風,邈乎何相去之遠?法令滋章,犯者彌多,刑罰愈觽,而奸不可止。往者按大辟之條,多所蠲除,思濟生民之命,此朕之至意也。而郡國斃獄,一歲之中尚過數百,豈朕訓導不醇,俾民輕罪,將苛法猶存,為之陷藊乎?有司其議獄緩死,務從寬簡,及乞恩者,或辭未出而獄以報斷,非所以究理盡情也。其令廷尉及天下獄官,諸有死罪具獄以定,非謀反及手殺人,亟語其親治,有乞恩者,使與奏當文書俱上,朕將思所以全之。其佈告天下,使明朕意。”

秋七月,高句驪王宮斬送孫權使胡韂等首,詣幽州。甲寅,太白犯軒轅大星。冬十月己卯,行還洛陽宮。甲申,有星孛於大辰,乙酉,又孛於東方。十一月己亥,彗星見,犯宦者天紀星。十二月癸巳,司空陳髃薨。乙未,行幸許昌宮。

景初元年春正月壬辰,山茌縣言黃龍見。*茌音仕狸反。*於是有司奏,以為魏得地統,宜以建醜之月為正。三月,定歷改年為孟夏四月。[一]服色尚黃,犧牲用白,戎事乘黑首白馬,建大赤之旗,朝會建大白之旗。[二]改太和歷曰景初歷。其春夏秋冬孟仲季月雖與正歲不同,至於郊祀、迎氣、礿祠、蒸嘗、巡狩、搜田、分至啟閉、班宣時令、中氣早晚、敬授民事,皆以正歲鬥建為歷數之序。

注[一]魏書曰:初,文皇帝即位,以受禪於漢,因循漢正朔弗改。帝在東宮著論,以為五帝三王雖同氣共祖,禮不相襲,正朔自宜改變,以明受命之運。及即位,優遊者久之,史官復著言宜改,乃詔三公、特進、九卿、中郎將、大夫、博士、議郎、千石、六百石博議,議者或不同。帝據古典,甲子詔曰:“夫太極運三辰五星於上,元氣轉三統五行於下,登降周旋,終則又始。故仲尼作春秋,於三微之月,每月稱王,以明三正迭相為首。今推三統之次,魏得地統,當以建醜之月為正月。考之髃藝,厥義章矣。其改青龍五年三月為景初元年四月。”

注[二]臣松之按:魏為土行,故服色尚黃。行殷之時,以建醜為正,故犧牲旗旗一用殷禮。

禮記雲:“夏后氏尚黑,故戎事乘驪,牲用玄;殷人尚白,戎事乘翰,牲用白;周人尚赤,戎事乘騵,牲用騂.”鄭玄雲:“夏后氏以建寅為正,物生色黑;殷以建醜為正,物牙色白;周以建子為正,物萌色赤。翰,白色馬也,易曰‘白馬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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