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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身相送。

“楊兄留步,我等告辭。”

說完,兩人便匆匆離開。

送走姚節和李尋歡之後,楊清源再次回到了桌前。

文頡的事情,可以交給都察院查,楊清源要先理清目前案子的情況。

張三的案子很複雜,凡刑法犯罪,講究主客觀相統一,即要看犯罪者的主觀惡性,也要看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張三殺人一案,從張三個人的主觀層面上來說,他只有殺人的故意,沒有救人的故意。

而客觀結過上來說,張三有殺人的行為,但是卻沒有造成殺人的結果,反而從文破軍的魔掌之下,救下了李青凝。不僅沒有造成危害結果,還保護了社會法益。

大周之法,詳參前律,定製於今。

在參考學習古人的基礎之上,結合當下的實際情況。

對於故意和過失也有著分類認定,但是現在張三的情況卻十分的複雜。

大周律例參考最多的前秦《法經》、《秦律》和前唐的《永徽律》。

前秦之律,將犯人的犯罪之行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為“端”,過失為“不端”。

端者重之;不端者輕之,可以銀抵罪。

前唐《永徽律》中,在犯罪故意方面分析得更加詳盡,將犯行分為,“故”、“謀”、“誤”、“失”、“不覺”、“過失”。

“故”字為故意為之,適用於大部分的故意犯罪。

“謀”字與“故”字意思相近,但只適用於“十惡”之罪!

十惡為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

“謀”字相當於在“十惡”罪中的“故”字。

“誤”字為謬誤,就是知識不符合實際,指犯罪行為是因為見識淺薄意識不到引起的。

“失”字為官吏執行公務之時的過失犯罪,專用於官身之人。

“過失”者,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也是用於人的過失行為。

最後的“不覺”,即為知道或應當知道卻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沒有發現。

應該說,張三不負他法外狂徒之名,一出手,就讓楊清源感到有些棘手。

此案,即便是在後世藍星的律法之中,也是有爭議的。

留日派和留德派兩家即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對於此的看法也是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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