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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不可能如衛東來一樣清楚。

“李卿?!”

周帝向李尋歡投去了質詢的目光。

“啟稟上位!此案臣是知道,都察院曾經委派京畿監察御史胡云冀巡視京畿,曾經在萬年縣糾察此案。

之前因為沒有找到兇器就結案,萬年縣令曾經被胡云冀記錄在案,但是後來經刑部退回之後,補充偵查,已經證據補全。”

“這麼說,此案沒有問題嗎?!”

聽完了眾臣回答,周帝皺了皺眉頭,又想到楊清源之前的話。

“楊卿,對此案,你怎麼看?!”

而此刻的楊清源正在思考剛剛傳音的人,沒有仔細聽衛東來等人和周帝的對奏。

就像是上課走神時,突然被先生叫到,回答問題一般,一個處理不好,就要挨罰。

可楊清源畢竟在官場混了多年,這點反應還是有的!

“臣唯伏聖裁,不敢妄言!”

這就是回答不上來的經典答案。

我才學淺薄不敢多說,陛下您說是什麼?!那就是什麼!

不管怎麼樣的局面,丟擲這句話,都能暫時緩解走神的窘境。

“那你以為本案是否應當重審!?”

楊清源微微猶豫之後,便做出了決定。

“回上位,本案已然經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家之手,況且重審與否,國朝自有律法。”

楊清源沒有正面回答,但是給出了答案。

《大周律》中雖然沒有對此作出詳細規定,但是在去年的出臺的《有關大周律若干律法具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中卻有著明確的規定。

沒錯,這個文風,就是楊清源編纂制定的無疑。

本朝獨有,別無分毫!

在楊清源編寫的這套司法解釋中,就有關於應當重審的法定情形。

根據《大周律》司法解釋規定,有以下情況是,應當重審案件。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本的判決或使原本認定的事實存疑的;

二、原判決認定的犯案事實缺乏確鑿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主審官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胡判行為的;

五、案件主審官員、參審官員,與案犯有仇怨、姻親及其他應當迴避情形,但沒有迴避的。

六、其他有違《大周律》的行為事實。

當時出臺此律法之時,刑部一時驚為天人,相比於如此詳細的司法解釋,刑部覺得自己就是渣滓!

但是,李阿婆兒子李守一案,卻沒有上述的任一情形,不符合法定重審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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