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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丞、主簿等官,與縣平行的為散廳,設定同直隸廳。在少數民族地區則設專門機構管理,即土司,一般分為兩種:一種由軍事部門管轄,如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等,長官為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等;另一種是由行政部門管轄,也設府、縣等,官員稱土知府、土知縣,通常由少數民族頭人擔任 。
同時,清 朝還&ldo;自畿輔達各省,東則奉、吉、黑,西回、藏,北包內外蒙古,分列將軍、都統及大臣鎮撫之&rdo;。對少數 民族地區的統治,除了西南各省相當一部分實行改土歸 流以外,其他少數民族地區大都採取了不同於內地府州縣制的組織,主要有 5種形式:1在內、外蒙古及青海、 新疆、西藏等地派駐將軍、都統、副都統或辦事大臣等 軍政大員,分別統管當地少數民族事務。如在內蒙古設有察哈爾都統、副都統,熱河都統,綏遠城將軍,歸化城 副都統等官。這些軍政大員的職責是&ldo;掌鎮守險要,綏 和軍民,均齊政刑,修舉武備&rdo;。2在蒙古地區實行盟旗制度,分全國蒙古族為19盟、203旗,除察哈爾、歸化 土默特、準噶爾和呼倫貝爾等蒙旗之外,各旗都設扎薩 克(旗長),旗以上是盟,設盟長。旗扎薩克和盟長,都由中央王朝委派蒙古王公貴族擔任。3在新疆維吾爾族 地區,沿用當地的伯克制,各城設阿奇木伯克等官。阿奇 木伯克為伯克中最高的職位,&ldo;掌綜回務&rdo;;其次為伊克罕伯克,&ldo;掌贊理回務&rdo;;再次為噶雜拉齊伯克,&ldo;掌地 畝糧賦&rdo;,以及商伯克、哈資伯克等。各城的伯克都聽 命於駐防大臣。4在西藏,由駐藏大臣統轄全西藏的政教事宜。以達賴□嘛掌全藏政令,駐拉薩;班禪□嘛掌後 藏寺院與其教民,駐紮什倫布。達賴和班禪都&ldo;受成於 駐藏大臣&rdo;。&ldo;藏地分衛、藏、喀木、阿里四部,各置噶布倫治其地,職任綦重。仔□以降,為佐理國事官。戴 □以降,為各城典兵官。邊營官以降,為各城治民官&rdo;。 西藏的僧官,&ldo;有國師、禪師、扎薩克大□嘛、扎薩克□嘛、大□嘛、副□嘛,並堪布監督之&rdo;。自國師至□ 嘛,專司教事。5在西南各省和甘肅一些少數民族地區, 沿襲明制,設定文武土官,由當地少數民族頭人、貴族自理其政。土官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土指揮使、 宣慰司宣慰使、安撫司安撫使、長官司長官等。土官有 文職、武職之分,文職由吏部驗封司&ldo;堪土官世職&rdo;,武職由兵部武選司典&ldo;土司政令&rdo;。各地土官由各省督撫、 大臣分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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