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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市,東北至朝鮮龍興江一線。

926年(契丹天顯元年)為契丹所滅,改為東丹國,成為契丹附庸。928年,遷至遼東,982年併入遼朝。

第一卷歷史專區 唐朝均田制

更新時間:2006-8-8 21:06:00 本章字數:581

唐政府規定:民始生為黃,4歲至15歲為小,男子16歲至20歲為中,21歲至59歲為丁,60歲以上為老。至唐玄宗時,改18歲至22歲為中,23歲為丁。國家每年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戶口簿籍是國家推行均田和租調製度的依據。

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內容是: 其一,對百姓授田的規定。十八歲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老男、殘疾受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畝;這些人如果為戶主,每人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雜戶受田如百姓。工商業者、官戶受田減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給田三十畝,尼姑、女冠給田二十畝。此外,一般婦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其二,對貴族官僚受田的規定。有爵位的貴族從親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業田一百頃遞降至五頃。職事官從一品到八、九品,受永業田六十頃遞降至二頃。散官五品以上受永業田同職事官。勛官從上柱國到雲騎、武騎尉,受永業田三十頃遞降至六十畝。此外,各級官僚和官府,還分別領有多少不等的職分田和公廨田,職分田的地租作為官僚俸祿的補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費用。這兩種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

其三,對土地買賣的規定。貴族官僚的永業田和賜田,可以自由出賣。百姓遷移和無力喪葬的,準許出賣永業田。遷往人少地多的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的,並準許賣口分田。買地的數量不得超過本人應佔的法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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