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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軍用航空器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的執行政府公務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佈。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據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九卷中國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更新時間:2006-8-8 21:16:00 本章字數:1981
第一條 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依本國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充套件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至大陸邊外緣的距離不足二百海里,則擴充套件到二百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海岸相領或者相向國家關於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張重疊的,在國際法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以協議劃定界限。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專屬經濟區為勘查、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以及進行其他經濟性開發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活動,行使主權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專屬經濟區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行使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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