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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一)預備役人員在變更住所或長期外出時,要及時向地方聯絡部報告;(二)預備役人員要經常讓家屬、同居者或房屋管理人瞭解本人的去向;(三)預備役人員要在自己的親戚或同居者中,指定一個招集聯絡人,並在地方聯絡部備案,以便聯絡與聯絡;(四)預備役人員死亡或去向不明時,招集聯絡人有責任向地方聯絡部報告;當預備役人員發生不符合預備役人員身份的不端行為時,招集聯絡人有責任向預備役管理機構報止。
五、預備役的動員
《自衛隊法》第70條規定,當國家釋出防衛出動命令時,防衛廳長官在得到內閣總理大臣的批准後,可以向預備役下達防衛徵召命令。徵召命令必須以書面形式下達。接到防衛徵召命令的預備役人員如無特殊情況,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報到。逾期3日未到指定地點報到者將被處以3年以下徒刑。因病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不能在指定時間地點報到者,必須持醫生的診斷證明和地方政府的證明,向所屬地方聯絡部申報,經審查屬實,可對其實行緩召或免召。從應召報到之日起,預備役人員便自動成為被指定銜級的現役軍人。解除防衛徵召命令時,從解除之日第2天起,被徵召者即自動恢復預備役身份。
六、預備役的訓練招集
按《自衛隊法》規定,預備役人員每年要參加 2次訓練,訓練時間總共不超過20天。但在實踐中,要完全實現這一要求確有木少困難,因此,實際要求是每年參加1次訓練,時間為5天。對退出現役不滿1年的預備役人員,第1年只要求參加1天訓練。
訓練招集的通知由地方聯絡部以書面形式下達,透過郵局或派專人送達預備役人員本人。接到訓練招集命令的預備役人員原則上要攜帶命令書在指定的日期、到指定的部隊報到,接受訓練。預備役人員在哪個部隊接受訓練,一般在加入預備役時就已經確定了。如有特殊情況(如疾病、災禍等)不能參訓,須持醫生的診斷證明或當地政府咐長)的證明,向地方聯絡部報告。地方聯絡部進行調查核實後,將調查結果及時報訓練招集部隊指揮官,由指揮官安排其改期參議1。對無故不參加訓練1次者,停發預備役津貼,2次以上者予以免職。參加集訓期間必須居住在部隊營房,原則上不得請假。但考慮到預備役人員的公民權,在預備役人員參加地方選舉、作為證人出席國會、法庭或參加地方公共團體會議等情況下,可以請假。
七、預備役的待遇及獎懲
(一)政治待遇
《自衛隊法》規定,預備役人員的身份為非常勤特別職國家公務員,具有普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即使在防衛徵召期間,法律對現役軍人的限制,也不完全適用於預備役人員。例如,不得參與政治、木得在國家機關公共團體兼職、不得從事營利經營等對現役軍人的限制,不適用於預備役人員。但法律要求預備役不得有損害軍隊威信的行為,不得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預備役名稱。
(二)物質待遇
預備役人員每月發4000日元津貼,訓練期間每人每天發訓練補助5600日元。預備役津貼由地方聯絡部支付,訓練補助由施訓部隊支付。參加訓練的旅費給予報銷,並免費提供食宿、被服。訓練招集或防衛徵召期間受傷或患病者享受公費醫療;因公務受傷患病者,在訓練結束後享受公費醫療到治癒為止;因私受傷患病者,享受公費醫療1年(從傷病之日起計算)。)
(三)互助制度
互助制度是1988年由日本隊友會發起建立的一種預備役人員相互幫助的制度,目的是透過多種渠道解決預備役人員的生活困難,增強預備役的凝聚力。互助制度不同於保險制度,它是預備役人員互相幫助的一種形式。自願加入互助的預備役人員繳納一定數額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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