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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遠。
正因如此方才有:凡中央任命之地方官,上自郡國守相,下迄縣令、丞、尉、邊候、司馬均用非本郡人,刺史用非本州人。
時至如今,隨著華夏分裂,征伐不斷。
統治者為使政權延續,不僅讓拆分各州,令諸州郡相互掣肘,反叛者難以憑藉一地成勢外。還大力推行三互法,直接任命各州郡主官,不讓地方世族強豪把持大權。
便如盧氏雖是名副其實的范陽郡霸主,可作為族主的盧輔僅能為刺史副官,而難以直接任一地主官。
若朝廷任命的刺史郡守僅是庸碌之輩自無大礙,可一旦遇上寒門或是皇室出身的大才,盧氏便難免遭遇打壓。
此等舉動不會因朝代的更替發生改變,但對盧氏而言自不會甘於長期受此掣肘,自己的出現或許令其有了解決之法。
換而言之盧輔眼下就是在試探自己對於迴避制的看法,想要以逢迎自己入幽州作為條件,換取其在幽州的真正統治。
念及於此,張寧忍不住暗自感嘆,這不就是一顆想要讓自己吞下的毒藥嗎?
心中思緒紛飛,面上張寧尚且保持著鎮定:“我朝郡縣之屬吏用人承漢制,而長官以及長官之將軍府佐雖大多數用非本籍人,但無限制。
故歷觀本朝,州刺史、郡太守、縣令丞用本籍人者亦甚多。
而於邊疆及新附州郡,尤見其然。
不止如此,論起其制,也是特殊形勢下的特殊之舉。”
一旦開口,張寧便侃侃而談,不見絲毫阻礙:“漢承戰國之餘緒,天下郡、國並行,朝廷奉黃老之術,行無為之道,對地方掌控自然有限。
故而郡守國相被賦予了相對獨立之權,且能自闢僚屬,甚至於有二千石與皇帝共治天下之說。
加之強宗豪族控制地方,與地方主官關係密切,甚至直接干預人事任命。
因此漢武時,朝廷相繼定《左官律》、《金律》、《推恩令》、《阿黨附益之法》等律令,削弱諸侯王之勢力的同時,加強對地方長官的監督,置刺史監察郡縣,以“六條問事”。還先後制首匿罪、通行飲食罪、《沈命法》、《監臨部主見知故縱法》。
如此對地方主官之籍貫限制自也順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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