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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這,臺下又是一片熱烈的掌聲響起,隨後駱冰冰的聲音再次響起:
“魏大哥,你後來見到過那兩位傷者嗎,知道他們的傷勢怎樣嗎?”
“那位騎車的大爺我後來沒見過,不過,那位大娘我前幾天倒是見過了,原來她是我們老家鎮上的街坊。
我在聯防隊工作的時候幫助過那些老街坊,那天聽說我回來,他們特意相約去看看我,不想發生了那樣的事。
現在,她的身體恢復得挺好,已經出院了,我後來還給她開了箇中醫的調理方子。”
專訪仍在進行,駱冰冰繼續發問:
“魏大哥,聽說當年一審的時候,你是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到二審的時候改判成緩期兩年執行的,是嗎?
你知道是什麼原因才會出現這樣的轉機呢?”
“是的,當時一審的時候,判決的的確是死刑立即執行,到二審是時候改判了。
不過具體原因我到現在也沒完全弄清楚,因為二審時並沒有出現新的證據。
我分析主要是兩個原因。
其一,我認為,是我從一開始就沒有認過罪,所有卷宗筆錄裡沒有我認罪供述。
一審時是參照“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零口供判決的,到二審時還是沒有取得我的認罪口供,辯護律師便提出了疑問,於是判決時採取了更為慎重的態度;
還有一個原因,就是當時的匕首刀鞘一直沒有找到。
二審辯護律師據此提出了不同看法,認為既然殺人兇器留在了現場,兇手就沒有理由和必要帶走或藏匿刀鞘。
如果帶走,只有兩種可能,要麼刀鞘一直掛在兇手的腰帶上,要麼就是兇手作案時由於緊張,刀鞘一直握在手裡。
而調查發現我是直接回家睡覺的,衣服就仍在院子裡,沒有發現刀鞘,偵查機關找遍了我回家途中所有的田溝塘壩,都沒有找到。
因此,辯護律師認為,案件的關鍵證據缺失,不能完全排除兇手另有其人的可能性。
同時,由於當時的技術條件有限,dna檢測的準確性特別是排他性並不是很高。
所以,結合上面兩個疑點,辯護律師認為,兇手極有可能另有其人。
我想,這才是導致二審的改判的最主要原因。
所以,我非常感謝那位律師,可以說是他保住了我的一條命,才能有後來的沉冤得雪,否則,縱然還了我的清白,怕是我也沒命活到那一天。
遺憾的是,當時我的狀態很糟,完全記不清辯護律師的資訊,連他的姓名單位都不記得,出獄後,雖然我一直在打聽那位律師的情況,但是一無所獲。”
“是的,照這麼說,你真的是應該好好謝謝他。”
“如果你遇到那位律師,還能認出來嗎?”
“說真的,我認不出他,由於那辯護律師是法院指定的,我並不認識他,甚至我都不記得他長什麼樣。
開庭前他肯定是到看守所見過我,不過我在一審判決後就神志不清了,不相信任何人,也不想見任何人,更不和任何人交流,所以我連他的姓名、年齡甚至模樣都不記得。
十四年過去了,估計他應該七十多歲了吧。”
駱冰冰接著說:
“好吧,既然魏大哥已經不認識這位辯護律師了,我們暫時就不說這個話題了。
還是說道之前你救人的話題吧,車禍過去不過十天,兩位患者都已經出院。
這對於他們那個傷勢,特別是那個年紀來說,是不可思議的,醫生說,正是由於魏大哥現場施展的針灸術了得,護住了兩名傷者的重要經脈,止住了出血,才讓兩名傷者快速恢復的。
那位老大媽魏大哥已經見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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