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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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對於地主階級之清廉高蹈者,亦遣人徵聘,委以重任。對於明朝貴族,亦照舊予以恩養。
第二,嚴防漢、滿混雜。
根據滿人之中有人將漢族中的貧民作為奴僕或充兵役的等種種行為,釋出如下告示:
凡我黎民,無論新舊,同屬朝廷赤子。近聞有將歸順人民給與“滿”字背貼,徑充役使。
或給資本,令其貿易,同於家人。或擅發告示,佔據市行,與民爭利;虧損國稅,亂政壞法,莫此為甚。除已往姑不追究外,自今傳諭以後,宜亟改正。若仍怙勢不悛,定置重典,絕不寬宥。其新附軍民若能自贍者宜各安本業,不許投充勢要,甘為奴僕。如有奸棍士豪,自知積惡畏懼有司,因而委曲鑽營,結交權貴,希圖掩飾前非,仍欲肆志害民者,定行加等重治。
第三、限令漢人剃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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