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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者,先由審刑院印訖,以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乃下審刑院詳議。案件前後腳都讓審刑院拿捏住了。到了宣宗朝,審刑院又進一步剝奪了刑部複審的權力,詔令大理寺所詳決案犢,即以送審刑院,勿復經刑部詳覆;若大理寺斷獄有合上請者,審刑院即行駁問,無得奏裁。完全制約了刑部和大理寺的複審權。

而承公任御史臺時,便主持了御史臺的司法改革。將一部分事權從審刑院又奪了過來,要求州郡不能決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決而付之刑部,刑部不能決而後付之御史臺,則非甚疑獄必不至付臺再定。將御史臺的複審權凌駕于于大理寺和刑部等機構之上,與審刑院分庭抗禮。尤其是在任官員所犯重案,御史臺有專決之權,即群臣犯法,體大者皆下御史臺。也因承公以嚴酷清明敢於察官、治官而稱頌於天下。

至於地方,承公初任知啟封府事,便在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導民而勸課之的基礎上,實現了中都之獄訟皆受而聽焉,小事則專決,大事則稟奏。若承旨以斷者,刑部、御史臺無輒糾察的司法制度。啟封府不但有權審理京畿地區的案件,而且可以不受刑部和御史臺的糾察,單獨決斷皇帝交辦的重大案件,開封府實際上成為與御史臺、大理寺、刑部並列的中央司法審判機構。若非如此,承公如何能轉遷御史臺,實現更為深遠的司法改革。

地方上按照“分而察之,互相牽制”的設計思路,在各路設定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與安撫司四大並列的地方司法機構。諸監司皆掌本路司法權,若是細分,

轉運司則具審理地方刑獄之職能,並對案件擁有複審的權力;提點刑獄司主管司法刑獄、冤假錯案和監察官員違法,即所謂查群吏廉穢之狀;其治績尤著者,則必慰薦稱舉;貪懦不治者,則必體量按劾。別辨善惡,悉以上聞。其對轉運司監察、司法方面的權力進一步分化,職權側重點在疑難重案,且多為州縣已審理但未判決的案件,但是重大疑案也有直接偵辦之權,這等於是分弱了各府軍監縣的司法職權。

而安撫司主管軍事和民政,也具有司法審判職能。如有翻異公事,先須本路提刑、轉運、安撫司遍行差官推勘;若在法,囚禁未服則別推,若仍舊翻異,始則提刑差官,繼即轉運司、提舉司、安撫司或臨路監司差官,謂之五推。諸監司按照朝廷制度不許將治所在同一地,諸司之間互不干涉,互不統屬,諸監司官之間也要互相監察。除非邊路設定經略安撫司即帥司統轄事權。

慶康新政雖然無疾而終,但是新政中慎刑思想的到深化貫徹,畢竟慎刑無論官民士庶皆是有利。

因此,為防止冤濫,凡經州縣監司等審理案件,若百姓仍然認為判決不公正,要求申訴冤情,可以按照初詣登聞鼓院,次檢院,次理檢院的順序進狀,如果上述各院均不受理,百姓甚至可以在京城御街直接攔邀車駕,由軍頭引見司轉奏皇帝,這一創舉是天下諸國中聞所聞為的德政。

可以說大肇這些年的司法改革,承守真要麼參與其中,要麼就是領軍人物,因此對於如何掌握實權,拿捏群僚,早已胸有成竹。

正如欒大判最後方才醒悟的,這就是一個局,但佈局者不只是承守真,而是朝廷中樞諸相率先開始,到了承守真這裡已經是水到渠成,添柴加火罷了。

那日東丹常使上奏朝廷,東丹國主與太后欲遣使團為慈聖太后長寧節賀。朝堂上袞袞諸公便敏銳察覺此乃別有用心之舉,謹慎持重之人諫言不許東丹使團成行,膽弱者則既不敢阻擋東丹使團來,也擔心中間再有什麼事端,而以子庚相公為首的皆以積極進取,轉守為攻為念,建議不僅不能阻礙東丹使團而來,還應藉機有所作為。尤其是在側殿,子庚相公當面陳奏,東丹使團師出有名,若是無故阻攔,則無異於自曝其短,讓四鄰皆看到朝廷虛弱的一面。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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