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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發水的“從犯”身份,懇請量刑上與陳久強要有所區別,給其一條活路,促其重新做人。
但法庭認為被告人陳久強犯罪事實清楚,犯罪手段極其殘忍,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洪發水不僅積極預謀殺人搶劫,且準備作案兇器,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對死者蔡文靜進行持刀威逼,事實說明洪發水雖未殺人,但其的確是陳久強殺人劫財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幫兇,其罪行嚴重,法不能恕,故辯護律師意見不予採納。
因此,陳久強和洪發水皆被判處死刑。陳久強表示服從判決,但洪發水對一審結果不服,提出上訴,但是上訴在4月10日被駁回,維持一審原判。
10天后的4月10日,陳久強和洪發水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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